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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批)
2006-01-06 文章来源:市建设局 文章作者: 点击:
一、审批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号。第五条
二、审批标准
1、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2、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3、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三、审批程序
1、申请;2、受理;3、审查;4、审批发证。
四、需提交材料
1、《城市房屋拆迁资格申请表》2、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办公场所方位图;4、开户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自有资金不少于100万元);5、企业章程及管理制度;6、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及财务、经营、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7、有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件(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专职财务、经济、工程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8、拆迁专业人员培训计划(专业拆迁上岗培训人员不少于3人)。
五、承诺时间
区市县、开发区拆迁主管部门按条件初审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拆迁办。市拆迁办对审查合格的企业,最迟15日内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六、收费标准
管理费冀建房[199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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