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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兽药经营许可证》
2006-01-06 文章来源:市畜牧水产局 文章作者: 点击:
审 批 依 据
《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核发<兽药生产、经营、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
审 批 标 准
1、兽药经营企业的人员必须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2、兽药经营企业必须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室、库房、货架、货位、柜台等,不准在露天存放药品;3、营业场所和库房应整洁卫生,并有消防安全设施。药品的堆码、存放和陈列要整齐;4、兽药的存放和保管场所,必须符合各类药品的理化性质要求。应有防污染、防虫蛀、防尘、防潮、防霉变等设施。需避光、低温贮藏的药品,应有专用设备。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5、要备有标准化的计量器具、清洁无毒的售药工具和包装物料;6、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制度。
审 批 程 序
1、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2、填写申请;3、进行验收发证。
需提交材料
1、申请表;2、技术人员;3、资料。
承诺时间
在收到全部相关材料后,一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收费标准
冀价涉费字1993]63号附件四;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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