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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饲养场防疫合格证
2006-01-06 文章来源:市畜牧水产局 文章作者: 点击:
审 批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15号令《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河北省动物饲养场防疫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河北省免疫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河北省动物重点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管理办法》及河北省畜牧局关于《河北省动物饲养场防疫监督暂行规定》的文件
审 批 标 准
动物饲养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2、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3、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4、有专职防治人员;5、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6、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7、防疫制度健全。
审 批 程 序
申请→审核、验收→发证、管理
需 提 交 材 料
1、河北省《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审批表;2、动物饲养场的选址、布局及基础设施分布图;3、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4、防疫制度;5、防疫档案和免疫证明;6、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健康证明。
承诺时间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开业前审核一次性收取:种用动物饲养场200元,乳用动物饲养场150元,动物饲养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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