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廊坊政务 > 政务公开 > 收费公开 >  正文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2006-01-06 文章来源:市卫生局 文章作者: 点击:


审 批 依 据
1987年国务院发24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章4条
审 批 标 准
1991年3月11日卫生部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4-1996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5-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8-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70-1996商场、书店卫生标准GB9671-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16153-1996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审  批  程  序
1、生产经营者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2、卫生监督员审查并进行现场验收;3、从业人员体检、培训;4、合格后发放卫生许可证。
需 提 交 材 料
公共场所卫生员许可证申请表,有关资料。
承诺时间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正本10元   副本10元
按《河北省卫生防疫卫生监督检验标准》执行



打印】【 】【评论】【关闭】【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