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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

2006-01-06 文章来源:市卫生局 文章作者: 点击:


审批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条例》
审批标准
申办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认可;2有放射性同位素准购批件;3、涉及放射性“三废”排放的要有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书;4、放射工作场所及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放射防护要求;5、有必要的放射防护措施;6、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经健康检查、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相关法规知识培训合格,持《放射工作人员证》上岗;7、设置放射防护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放射管理人员;8建立健全放射防护责任制和放射防护规章制度;9符合放射卫生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要求。
审批程序
1、放射工作单位提出放射工作许可申请;2、填写放射工作许可申请表并提供放射工作相关资料;3、卫生监督员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进行现场检查和监测并验收合格;4、从业工作人员经健康检查,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合格。5、以上各项均符合要求发放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
需提交材料
放射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有关资料
承诺时间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正本10元    副本10元
按《河北省卫生防疫卫生监督检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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