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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命名、更改

2006-01-06 文章来源:市民政局 文章作者: 点击:


审 批 依 据
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廊坊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廊政[2000]22号
审 批 标 准
1、《地名标牌使用》国家标准化;GB17733.1-19992、《河北省标准地名标志制作设置规范的通知》(冀民[2003]56号)。
审 批 程 序
1、单位申请; 2、地名机构考察论证;3、审批; 4、设标。  
需   提   交   材   料
自然地理实体、行政村、居民区、街路、楼、院、屯、户、场、市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设施及名胜古迹、纪念地、建筑物等地名标志材料。
承诺时间
30日
收费标准
楼牌275元/块;大门牌150元/块;中门牌50元/块;小门牌10元/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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