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全称:廊坊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简 称:市民宗局
性 质:市政府组成部门
部门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有关民族宗教政策的实施意见,并负责全市组织实施和监督。
(二)负责组织协调排查调处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矛盾和问题。协调民族关系。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益的事宜。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三)负责《民族区域自治法》、《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河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和《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在全市的贯彻实施。负责组织协调自治县和民族乡逢十周年庆祝活动。
(四)参与研究制订有关民族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民族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负责做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专项资金、少数民族地方补助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民贸企业资格认定。组织协调朗诵坊市民委委员单位,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推动民族工作社会化。
(五)会同组织、统战、人事等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使用工作。
(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推进少数民族地方文化、科技、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事业的进步和发展。负责国家、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组织筹备和参赛工作。负责民族统计、民族古籍挖掘、整理、出版工作。
(七)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负责管理全市民族识别和民族成份的审核、批准、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市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对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发证等项工作。
(八)负责对全市宗教事务的管理。依据国家144、145号令及省政府83号令等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的执行情况。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证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
(九)负责指导、帮助和支持宗教团结加强自身的思想、组织、制度等方面的建设。支持宗教团体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帮助宗教团体教育、培养爱国进步的合格的宗教教职人员。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协助指导县、乡人民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题,维护宗教领域的稳定。负责对全市宗教工作干部和宗教界人士的教育培训工作。支持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友好往来,协同有关部门处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会同有关部门,打击取缔邪教组织,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