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依法赋于公安机关行使的基本权力:
(一)治安管理权限:盘问、检查、留置权,约束、监护权、交通管制权,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权,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权。 (二)侦查犯罪和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权限:搜查权,刑事拘留权,执行逮捕权,技术侦察权,其他刑事强制措施权。 (三)处置突发事件权限:现场管制权,强行驱散权,强行带离现场权,立即拘留权,其他处置权。 (四)使用警械、武器权。 (五)使用交通、通信工作的权限: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权,优先通行权,优先使用交通、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权。 (六)非工作时间履行职责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