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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广电局信息公开指南  
 
 


廊坊市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廊坊市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 本 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需要获得廊坊市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请阅读《公开指南》。申请人可以在“中国廊坊”网站( www.lf.gov.cn)上查阅《公开指南》,也可以到《公开指南》发放点(市档案馆、市图书馆)领取。

  一、廊坊市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分类

  廊坊市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可根据需要向廊坊市广播电视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廊坊市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 主动公开 信息

  1、 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

  主动向社会公开的 政府 信息范围参见《廊坊市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今后将依据我局的具体工作情况不断更新《目录》的内容。

  2、主动 公开形式

  主要采取在“中国廊坊”网站网上公开和在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如有需要,还将采用以下辅助形式公开政府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政府信息 ,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公共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3、 公开时限

  由 廊坊 市广播电视局产生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依申请公开 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廊坊市广播电视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局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负责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 受理机构

  廊坊市广播电视局 自 2008年 5 月 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廊坊市广播电视局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廊坊市 永丰道 8 号广电 大厦 3 层广播电视局办公室。联系电话: 0316-2311308

  2、 公开范围

  申请人需要廊坊市广播电视局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公开程序

  ( 1)申请的提出。 向我局提出申请的,请填写《廊坊市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 “中国廊坊” 网站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 2)申请的方式

  第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中国廊坊”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第二,通过 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请寄至:廊坊市 永丰道 8号 广电 大厦 3 层广播电视局办公室;传真请发至: 0316-2311308

  第三, 当面申请。申请人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廊坊市广播电视局 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 的受理

  收到申请后,将在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对 属于我局的 申请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后受理 。

  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的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五)申请的答复

  依据 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 。对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15个工作日按下列情形予与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 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 取 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

  第二, 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 不予 公开的 ,告知申请人不与公开的理由;

  第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 告知申请人 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

  第四,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 以 信函、传真 的方式向申请人公开其所需的信息。

  三、 救济 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驻廊坊市广播电视局监察室投诉 ( 电话: 0316- 2311330 ); 也可以向市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 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 提出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