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全市城市规划的规范性文件。 2、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编制各项专业规划;指导编制和审查各县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镇总体建设规划。 3、参与全市国土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前期论证。 4、负责所编制城市规划和拟实施重要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公示、收集、整理并采纳群众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5、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永久性建设项目和临时性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的审查、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经规划审批项目的放线、验线、验槽、竣工后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7、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编制行业资质和市场管理工作。 8、负责组织开展城市规划重大问题的研究工作。 9、负责代征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0、负责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及继续教育工作。 11、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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