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起草、重要会议组织、信息、督查、综合、新闻宣传、档案、信访、机要、保密、保卫、接待、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等工作;承办人大、政协提案;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拟定全市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管理规定;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错案及执法过错追究。 (二)规划科 组织研究全市国土综合开发整治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实施全市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规划计划;拟定土地供应计划;指导和审核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土地整理、未利用地开发等专项规划和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审核报省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对建设项目实行用地预审;负责有关统计工作;编制全市土地、矿产资源科技工作计划;组织国土资源科技攻关和重大项目研究。 (三)财审科 组织拟定局财务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对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市本级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缴;承担市财政拨付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和审核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建议计划;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局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资金、基金的收入与使用。 (四)耕地保护科 拟定全市鼓励耕地开发办法、农田保护和土地整治办法,农地转用管理办法;拟定全市未利用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规定;组织实施耕地开发的立项、检查和验收,指导土地开发、合理复垦工作;组织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审核农用地转用、耕地补充、征用方案;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 (五)地籍管理科 拟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拟定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管理办法;调处土地权属纠纷。 (六)土地利用管理科 负责全市土地利用管理工作;指导规范地产市场;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抵押、转让、收回、政府收购储备工作,拟定相应管理办法;拟定全市乡(镇)村土地使用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审核供地、收回土地使用权、取土、土地资产处置、临时用地等方案,委托和授权国有土地资产经营;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工作;指导评测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工作;发布建设用地信息及地价信息。 (七)执法监察科(廊坊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局) 对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定全市土地、矿产资源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规定;组织开展对土地、矿产规划计划,农地转用,土地、矿产资源处置,土地、矿产使用权交易行为,土地、矿产登记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八)矿产开发管理科 负责全市矿产储量登记,参与审批开办矿山企业的立项报告;承办采矿权的授予、登记、变更、年检、注销及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依法调处重大采矿争议、纠纷,治理整顿矿业秩序;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负责矿产资源的统计、核算和矿产品产、供、销的综合统计工作。 (九)地环地勘管理科 负责全市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的管理,组织实施重大灾害的整防工作;负责地下水、矿泉水、地热勘察评价、鉴定,依法对地下水、矿泉水、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参与编制全市地质勘察工作中长期规划、编制与组织实施年度计划和有关专项计划;负责辖区地勘项目登记管理以及地勘活动的监督管理与成果登记、汇交;依法调处勘察纠纷,完善地勘市场管理;参与外资、合资、合作地勘项目的洽谈与审批。 (十)测绘管理科(加挂测绘管理办公室牌子) 负责全市测绘行业、测绘市场、测绘技术管理;测绘标志的维护与管理;负责测绘队伍资质初审;负责组织市限额以内的测绘产品检查验收。 (十一)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市区土地分局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拟定全市国土资源系统教育、人才发展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