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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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代表市政府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审核监事会向市政府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依照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六)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组织收缴,并按照优化国有经济布局要求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
(七)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八)负责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国有企业改革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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