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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廊坊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更好地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廊坊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廊坊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查阅《指南》,网址:www.lfhbj.gov.cn;也可以到《指南》发放点:廊坊市环境保护局监察室或市行政审批大厅领取。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廊坊市环境保护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廊坊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查阅上述目录,也可以到廊坊市环境保护局监察室或市行政审批大厅进行查询。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www.lfhbj.gov.cn。如有需要,我局还将采用以下辅助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1)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政府信息。

   (2)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公共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政策法规、机构职能等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两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廊坊市环境保护局监察室和相关科室或市行政审批大厅查阅这类信息。

    3、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有特殊情况的,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本机关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1、公开范围

    本机关首批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廊坊市环境保护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廊坊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查阅上述目录,也可以到廊坊市环境保护局监察室和相关科室或市行政审批大厅进行查询。

    2、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环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廊坊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受理地点为永丰道10号109室;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国定假日除外),每天9:00-11:00、14:30-16:30;受理机构联系电话2014634,传真号码2034417,通信地址为永丰道10号,邮政编码为065000。

    3、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廊坊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a、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www.lfhbj.gov.cn;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b、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环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c、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d、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环保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在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本机关处理信息公开查询的有关申请的受理时限为接到申请起的15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在受理时限内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免于公开的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公开的,本机关将在受理时限内告知申请人;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本机关将在受理时限内告知申请人有关收费事宜并在收取相应费用后以电子邮件或者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公开其所需的信息。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5.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经市财政和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后实施,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三、投诉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廊坊市环境保护局监察室投诉。

    监督电话:2014634

    地址:永丰道10号109室

    邮编:06500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廊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本机关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