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环境保护局是市政府的职能工作部门。主要职能是:在市政府的领导下,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市环境保护工作,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 1 )监督检查国家、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组织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
( 2 )组织拟定本市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水、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以及噪声、振动控制标准,并监督实施。
( 3 )统一监督管理全市大气、水体、土壤、自然资源等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负责组织县(市、区)长环境目标责任状的签订和督促落实。
( 4 )负责全市环境监测工作;负责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网的建设;编报本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定期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
( 5 )组织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把关城市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负责对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
( 6 )负责拟定全市生态县乡镇建设规划和计划,指导全市生态农业建设和乡镇企业污染防治工作。
(7) 调查重大污染事故及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行为 ; 协调环境污染纠纷 , 办理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建议提案处理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8) 组织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工作 , 普及环境保护知识 , 表彰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个人 ; 指导全市环保队伍建设 , 统一组织管理全市环境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
(9) 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