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廊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口计生委)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需要获得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请阅读《公开指南》。申请人可以在“中国廊坊”网站和人口计生委网站上查阅《公开指南》,也可到人口计生委政策监察科索取。
• 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分类
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人口计生委及各科(室、站)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根据需要向人口计生委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 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一)人口计生委政府公开信息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相关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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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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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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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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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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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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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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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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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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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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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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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排体系描述
1 、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2 、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3 、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是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4 、公开范围:公开范围是指信息公开的界限。如面向全社会、面向申请人等。
5 、公开程序:简要描述审核程序,如 人口计生委 审核公开、其它单位审核后公开。
6 、责任部门:责任部门是指 人口计生委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科(室、站)的名称。
三、人口计生委政府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政府信息通过“中国廊坊”网和 人口计生委网、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公开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
1 、主动公开范围:人口计生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照《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 、主动公开的形式: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人口计生委信息中心查阅两种形式。网址:“中国廊坊”和 http//www.lfrkjsw.gov.cn 。
3 、主动公开时限:各类信息形成或变更后,人口计生委将信息产生后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有特殊需要,可以向人口计生委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人口计生委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着其它处理。
1 、受理机构:人口计生委自 2008 年 5 月 1 日 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办公地址:廊坊市广阳道 67 号;邮政编码: 065000 ;办公时间:上午 8 点 30 分到 12 点,下午 1 点 30 分到 5 点 30 分;电话: 0316-2113064 ;传真号码: 0316-2114795 ;电子邮箱: zhoutingfeng69@126.com .
2 、公开范围:申请人需要人口计生委主动公开以外内容的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得。
3 、公开程序:
( 1 )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向人口计生委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也可到在人口计生委办公室领取或在省政府网站上下载。
( 2 )申请的方式: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 人口计生委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栽或到人口计生委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脚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人口计生委当场提出申请。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口计生委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做好记录。
人口计生委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业务。
( 3 )申请的处理流程:
审查。人口计生委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人口计生委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答复。人口计生委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人口计生委领导同意,延长 15 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申请内容含有不应该公开的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申请人;
第三,属于不予公开的内容,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四,不属于 人口计生委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掌握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和补充。
( 4 )收费标准及减免规定。 人口计生委 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收费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 人口计生委 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五)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 人口计生委为 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人口计生委 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人口计生委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廊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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