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要求;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根据市政府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拟定全市计划生育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全市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制定落实人口计划的措施、办法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负责全市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参与全市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组织实施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抽样调查,负责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有限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和考核。
(三)组织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协调有关部门制定计划生育科学研究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成果和避孕节育新技术的转化与推广应用。
(四)拟定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并开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五)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规划与规范,并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全市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工作,协同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监督检查全市避孕节育药具的管理发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编制市级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算、决算,管理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落实市以下各级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并检查其使用情况;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及其返还部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同有关部门落实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健全对计划生育户的社会保障机制。
(七)制定全市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指导检查全市各级对流动人口、城市和城镇特殊人群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九)负责全市计划生育和有关人口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
(十)承办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计划生育实行综合治理。
(十一)受理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来信来访,调查处理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重要案件。
(十二)指导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