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组织实施国家关于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负责监督检查;研究拟定全市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国土绿化、防治荒漠化和林业产业化发展的规章制度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二)拟定全市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审核申报或审批市重点林业建设项目并监督实施;监管国有林业资产,管理市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发展林业的经济调节政策。
(三)负责全市植树造林、国土绿化、防治荒漠化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林场、果树场、苗圃、花圃、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
(四)组织指导全市林业资源的调查、规划、设计、动态监测、统计及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执行林牧凭证采伐于运输等林政管理工作;负责林地、林权管理;负责林地征用、占用初审;负责并监督森林资源和林地开发利用。
(五)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负责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中心(区、重点区域)的建设和管理。
(六)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全市林业公安工作和林业公安队伍建设;指导、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林业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大案件;管理全市林果花等种质资源的引进、选育、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全市林果桑花病虫害的防治、检疫工作。
(七)指导全市林产工业和林业系统多种经营工作。
(八)负责各类商品林和风景林的培育和管理。
(九)负责全市林业科技、教育宣传和国际合作工作;指导全市林业队伍建设。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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