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全市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管理、调控、监督检查和服务。
一、负责具体执行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监督执行上级物价主管部门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二、负责全市价格(收费)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根据上级下达的物价总水平调控目标,研究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年度控制计划和调控目标,编制市管(含省价格部门委托管理)商品价格,收费调控计划,提出实施控价目标的措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检测、预测全市价格总水平及其结构变动趋势,提出调控意见和建议。
三、依据价格分工目录,研究提出权限范围内的价格(收费)改革和年度、中长期计划及调整方案;拟定价格(收费)管理法规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国家和省出台的价格(收费)改革方案及时组织实施。
四、对市级(含省委托代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价格(收费)实施直接管理;对市场调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间接调控;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平抑市场价格。
五、管理国家机关收费、公益事业收费、公用事业收费、中介服务收费和重要的经营收费。
六、负责市场物价变化情况监测分析,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物价主管部门反映物价方面的重要情况,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向企业发布价格信息。
七、依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全市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行为,受理对价格(收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价格(收费)申诉案件进行复议和裁决。
八、负责工业、农业、公用事业、房地产业、服务业等价格成本调查工作,审核汇总全市工业、农业、公用事业、房地产业、服务业价格的成本、收益,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九、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对有关部门在行使行政、司法、仲裁行为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类有形财产(含房产、土地、工程造价),无形财产和服务收费价格(价值)进行鉴定论证。管理全市认证系统价格鉴证和对下级认证机构异议案件开展复核裁定工作;对各类市场主体价格行为的合法性、价格水平的合理性进行公证认定。
十、指导、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指导企业用好市场调节商品价格的定价权;指导行业组织价格自律工作;负责价格培训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人大、市政协建议、提案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