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根据国家和省市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城市管理的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
(二)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专业市场外各类商户、商贩影响市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监督管理权。
(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规划区内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及以上公共场地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占道审批管理权及依法收取占道费。
(七)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城市管理相关规定、通告、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九)负责受理上级批转的信访案件和群众举报案件及办理市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工作。
(十)负责对各县(市、区)综合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十一)负责干部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局内党(团)员的发展、教育、管理工作,工青妇及安全保工作。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