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大病医疗费用统筹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摩配园区管委会,城区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解决参保职工大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低、个人负担重的问题,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对《大城县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大政办[2005]22号)中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便于和基本医疗保险现行政策衔接, 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启用《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参保职工住院治疗应由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的,按照《药品目录》区分报销药品和自费药品。 二、提高大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普通诊疗项目以及《药品目录》内药品费用的报销比例提高到80%,特诊特治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70%。 三、取消《大城县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关于“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规定, 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大病医疗费用不再实行分段计算。 四、取消《大城县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关于“一个参保年度内, 已享受过大病统筹待遇但累计发生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参保人再次住院治疗, 一次性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 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支付50%, 1万元以下的部分由个人负担”的规定,即: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享受过大病费用报销后,再次住院不再设1万元起付线,所发生的累计未超过15万元的医疗费用均可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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