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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
录入: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3-2 10:21:24

审 批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审 批 标 准
民政部《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审 批 程 序
1、受理;2、审核;3、登记。
需   提   交   材   料
1、申请书;2、护照;3、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承诺时间
60日内
收费标准
收取收养登记费250元
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公开范围: 发布时间:2008-3-2
责任部门: 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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