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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办法
录入:市政府 信息来源:廊坊市政府 更新时间:2008-4-9 16:02:3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加快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全面建设“实力廊坊、效率廊坊、和谐廊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快速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保工作,加快实现“三个转变”

    (一)正确认识当前的环境形势。“十五”期间,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各级各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全市的环境管理水平显著提高,环境质量逐年提升,连续八年进入全省环保工作目标考核优秀市行列,成为全国唯一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中等城市和唯一的全市域ISO14000国家示范区,建成了全省第一个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全国首批保护臭氧层示范城市,初步形成了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双赢机制。但是,环境形势依然不容乐观,部分企业法人法律意识、环境意识淡薄,环境违法案件时有发生,环境信访案件持续增加。全市还存在着一些地方对环境保护重视不够,产业结构不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粗放,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污染治理缓慢,基础设施投入不足,建设滞后,环保队伍的执法能力不强,执法水平不高等问题,如果这些问题解决得不好,就有可能毁掉我市苦心经营的城市环境品牌,葬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大好形势,全市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

    (二)认真领会科学发展观的新要求。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努力做到节约发展、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实现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坚持尊重规律、协调发展,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人与自然相和谐;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从源头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积极解决历史遗留环境问题,努力做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统筹城乡、区域发展,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坚持强化法治,创新机制,严格环境执法,强化监督管理,不断创新环境保护政策和体制机制;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环境基础,分类确定目标和任务,采取相应政策措施。

    (三)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廊坊正处在打基础、快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加强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的关键时期。加强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打造“实力廊坊、效率廊坊、和谐廊坊”的有力保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的具体手段,对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升级和增长方式转变,构筑京津冀生态环境安全屏障,实现我市更好更快发展至关重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切实增强环境保护的历史责任感和政治紧迫感,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痛下决心解决环境问题。

    (四)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做好新形势下的环保工作,关键是加快实现三个转变: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手段,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做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全面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五)努力完成“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到2010年,在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力争五年翻一番的同时,使重点地区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辖区内主要河流水质达到功能区要求,城市环境质量基本达到功能要求,县城区环境质量要有较大提升,农村环境质量进一步得到改善,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生态功能开始恢复。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目标控制在2.86万吨,削减16%以上;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目标控制在4.98万吨,削减15.6%以上;单位GDP能耗削减20%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6%;各县(市)建成区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比例大于74%,森林覆盖率达到28%,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

    二、积极推进生态市建设,着力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

    (六)积极推进生态市建设。以推动国家生态示范区建设,努力打造环保模范城镇群为抓手,深入实施“蓝天、碧水、净土、绿色、宁静”环保五大工程,全面启动生态市建设。尽快完成并认真落实《廊坊市生态市建设规划》,集中人力、财力、物力,加快实施一批重点工程项目。各县(市、区)要按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省生态办<关于做好生态市生态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廊环领办[2006]11号)要求,成立生态县(市、区)领导小组,安排专项经费,按照生态功能分区,确定建设重点和方向。2008年3月底前,所有县(市、区)要完成规划编制和论证并组织实施;文安、固安、香河、三河2010年前通过全国生态示范区验收;三河、霸州2010年前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验收;到2015年要力争80%以上的乡镇建成环境优美镇或达到全国生态示范区验收标准,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达到生态县建设指标,我市达到生态市建设指标。高起点、高标准,科学合理的编制万庄生态城规划,加快万庄生态城建设步伐,把万庄生态城定位为全国乃至全球新城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典范之一。通过创建生态市使我市生态环境更加趋于良好,环境污染基本消除,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形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循环经济加速发展;生态文明日益彰显,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城乡环境清洁优美,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

    (七)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逐步建立企业内部的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共生企业(产业)间的生态工业网络体系。推进循环经济试点示范,从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入手,推进廊坊市及文安县、廊坊开发区、大城环保产业园等建设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培育发展一批有影响和带动作用的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典型,促进全市循环经济发展。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以冶金、电力、化工、建材、酿造、造纸、制药等行业为重点,组织开展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加快完善清洁生产技术服务体系。到2010年,全市主要工业企业普遍实行清洁生产。大力倡导环境友好的消费方式,实行环境标识、环境认证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规范整合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八)加快调整产业结构。按照省第七次党代会提出的廊坊要发挥全省产业结构调整驱动作用的要求及我市“以高科技、外向型为主导,现代制造业和新兴服务业并举”的产业定位,加快调整优化区域经济和产业结构,建立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体系。按照近期“小三点”,远期“大四点”城市发展布局的要求,结合全省主体功能分区,科学确定不同地区的主导生态功能、生态环境建设任务、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结构调整和生产力布局规划时,把生态功能区划作为基础性依据。发改部门牵头研究制定有利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的地方法规与扶持政策,体现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的产业政策导向。大力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保准入条件,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经济发展质量的高科技、高附加值、低能耗、低污染的项目;严格限制产能过剩或潜在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坚决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准入条件、高能耗、高污染、对生态环境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通过积极的环境保护措施,强制淘汰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严重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促进结构优化,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

    三、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改善城乡环境质量

    (九)加快水污染治理。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确保化学需氧量总量削减目标和重点治污任务的完成。以确保饮水安全为重点,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立备用水源地,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安全预警制度。2007年底前,全市完成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关闭所有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加快海河流域重点水污染防治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在不断流和上游入境水质达到同期水质目标的情况下,到2010年,大清河、■河、潮白河、子牙河(小河闸)、北运河达到Ⅴ类,永定河达到Ⅲ类,龙河断面水质化学需氧量浓度低于70mg/L。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和配套管网建设,2008年底前,各县(市)、廊坊开发区、万庄新区及胜芳等重点镇污水处理厂全部建成使用,并将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单位改制成独立法人,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加强集中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管,排入市政管网的工业废水必须达到接入标准,已建成污水处理厂要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排入封闭水体的新建污水处理厂要采取除磷、脱氮、消毒措施,所有污水处理厂实现在线监控。制定中水使用办法,2010年廊坊市区城市中水回用率不低于30%,三河电厂和建成后的廊坊热电厂、固安热电厂使用的循环水要优先利用城市中水,禁止使用影响饮用水源的地下水,积极采用节水新技术、新设备,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重复利用率,到2010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70%,并逐年提高。在大专院校、三星级以上宾馆以及新建城市居民集中住宅区推广建设中水处理设施,搞好中水循环使用,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十)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以削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重点,加快三河电厂脱硫步伐,三河电厂二期工程和规划建设的廊坊热电厂、固安热电厂必须同步配套建设脱硫设施。制定三河电厂氮氧化物治理规划,实施氮氧化物治理试点示范工程。2008年底前,完成三河电厂烟气脱硫重点项目,实现二氧化硫减排量1.93万吨/年的目标。市区禁止新建钢铁、冶炼等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继续抓好电力、冶金、化工和建材等行业的污染源控制。严格煤炭管制,加快推进热电联产项目实施和集中供热,市区逐步取缔10吨以下燃煤锅炉,县城逐步取缔2吨以下燃煤锅炉。加强施工现场及道路运输环境管理,减轻扬尘污染;强化餐饮业油烟污染监管,2007年6月前,市区证照齐全并确保不扰民的底商饭店方可继续营业,达不到要求的强制取缔;实施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合格证制度;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排放标准限制,对尾气超标车辆不予办理年检和过户手续,不准上路行驶;加强县城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逐步改善县城空气质量,2008年底实现全部县城区空气质量的自动监测。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使用和销售的监督管理。积极发展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等新能源新技术,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例。到2010年,城镇大气环境质量稳定达标,二级以上天数,市区稳定保持在330天以上,县城达到270天,并逐步提高,降水PH均值大于6,城市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率为98%以上。

    (十一)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为重点,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推进城市绿化建设,加快市区重点污染企业的搬迁以及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步伐。着力整治城区内河河道,消除黑臭现象。严格监管建筑施工、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巩固和扩大噪声达标区。加快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建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全市城镇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全部实现统一收集,送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集中安全处置,实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实施生活垃圾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工程,到2007年底前,各县(市)、廊坊开发区、万庄新区垃圾处理场全部建成运行,到2010年,全市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和回收网络系统,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

    (十二)加快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在提高市区综合环境质量的基础上,逐渐向各县城和重点镇扩展,相关县(市)政府要尽快制定并实施区域污染整治规划,以关闭产能过剩的污染企业为重点,坚决强制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及设备。把限期解决霸州钢铁、电镀,三河小矿山、小水泥、小造纸,文安板材、钢铁、电镀、塑料,大厂畜禽养殖、屠宰加工,大城金属压延、废旧金属拆解,永清电镀,固安肠衣制造等行业的污染欠账问题,作为一项硬指标,立即着手制定计划,确保2008年年底前得到有效解决。

    (十三)加强农村环境保护。以土壤污染防治为重点,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积极推进文明生态村建设,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和农民生活方式,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水,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保护农村饮用水源,改善农民生活与生产环境。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指导农民科学施用化肥、农药,大力推进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保证农产品安全。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污染治理力度,进行养殖污染调查,划定禁养区和限养区,推广畜禽养殖业粪便综合利用和处理技术,推行生态养殖模式。2007年6月底前,完成一批具备条件的规模化养殖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到2010年底,所有规模化养殖废水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基本解决因水污染导致的农村地区人畜饮水问题。大力发展节水农业与生态农业,合理利用农作物秸秆资源,积极发展沼气等清洁能源,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建立和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安全评估体系。加强农用水质管理,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菜篮子基地的污水灌溉。对重金属污染和有机污染严重的耕地,逐步改变土地用途,选取典型区开展土壤污染修复示范。所有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禁止污染企业和城市污染物向农村扩散。

    (十四)强化生态保护。开展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保护与建设,构建京津冀都市圈区域生态安全屏障。落实自然保护区(含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建设经费,加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实施自然保护区管护示范工程,提高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要依法加大执法力度,对区内乱采滥挖、乱砍滥罚等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取缔关停,从重处罚,并责令其恢复生态功能;对擅自批建污染项目,擅自撤销或变更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界线和功能区划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针对三河矿山等资源开发区实施矿山生态恢复工程。强化对资源开发与项目建设的生态监管,建立生态监测和评价体系,定期评价和公布全市生态状况。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全面调查各种物种和遗传资源,建立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的安全防治、风险评估、协调管理和应急响应机制。

    (十五)严格辐射环境监管。以强化放射源环境监管为重点,对放射源实行终生唯一编码,建立放射源数据库,落实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严格废弃放射源安全送贮,规范和完善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加强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全市应急处置体系和应急监测系统,配备应急装备。加强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开展电磁辐射污染源申报登记,以无线通讯、广播电视、电力三大行业为重点,控制和降低人群密集区的电磁辐射污染,解决群众关注的电磁辐射污染问题。

    四、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加强环境执法

    (十六)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建立科学的减排指标体系,按照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科学确定各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并把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用工程项目作支撑,层层签订责任书。建立准确的减排监测体系,市县两级分级确定各自控制的重点污染源,并向社会公布名单,所有国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底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对其他污染源增加监督监测频次。建立严格的减排考核体系,对考核超额完成的地区和企业,优先加大对其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对考核结果未完成的,取消考核评优资格,减少或停止安排市级财政资金,取消授予的有关荣誉称号,问题特别严重的采取区域限批等强力措施。

    (十七)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把住环保关口,所有新、改、扩建项目都要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规划、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国土资源和金融部门不得提供土地和贷款,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新设企业,工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对重点流域区域和环境敏感区内的建设项目,提高环境准入条件。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不能达标排放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以及尚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没有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验收手续,或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坚决不批准其新上项目。对环保基础设施不完备的工业园区,不得批准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进区项目。在组织编制区域、流域开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工业、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建设等专项规划时,必须依法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把好环保关。违反规定未作评价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其规划,有关部门不得审批规划中所涉及的项目。积极探索开展对环境有重大影响决策的环境影响论证,对生态治理工程实行充分论证和后评估。为保证“三同时”制度落实到位,建立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保证金制度,建设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必须按项目环保设施投资的5~20%缴纳“三同时”保证金,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另行制定。

    (十八)全面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强化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按照区域流域总量控制要求发放排污许可证,在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承载能力的重点区域、流域,禁止新发排污许可证,以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总量控制指标。所有排污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等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超总量排污。对没有排污许可证或其他环保证明文件的排污单位,工商部门不予年检。2007年底前,重点污染企业和投入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必须持证排污,到2009年,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

    (十九)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要围绕制约经济发展、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深入开展打击违法排污专项行动,严肃查处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环境违法行为,建立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监管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一律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限产限排,电力部门负责采取限电措施。逾期不能达标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电力部门负责切断电源。严格限期淘汰制度,根据全省鼓励发展、限制发展和禁止发展的产业指导名录,依法关闭和淘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淘汰的生产设备要进行废毁处理。强化环境保护现场执法检查,逐步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制度。加强排污申报登记和污染源监控工作,建立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继续加强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完善执法部门信息通报、联合办案和案件移交移送移办等制度。严禁以各种名义出台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土政策”,已经出台的要坚决清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环境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

    五、强化综合措施,建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二十)完善环境管理体制。确保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提高,巩固国家环保模范城和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成果。加强环保机构建设,落实职能和编制,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市环保局增设信息中心和宣教中心两个全额拨款的科级事业单位,研究解决环境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问题和大厂县、廊坊开发区、广阳区、安次区、文安县、大城县环保局行政编制问题。健全环保督查监管机制,建立重点区域、流域环境督查派出机构,协调解决跨区域突出环境问题。将安次区、广阳区、廊坊开发区环保局作为市环保局的派出机构,成立环保分局,对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根据需要由市环保局设立派出机构。全面加强基层环境执法队伍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设专职或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行职业资格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强、业务素质高、工作成绩突出的环保队伍。

    (二十一)探索环境经济激励机制。加强环境经济政策研究,建立能够反映市场供求状况、资源稀缺程度和污染治理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研究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财政及投资政策,建立激励循环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制定鼓励环保型产品开发的优惠政策,完善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垃圾回收、废物综合利用等相关优惠政策。严格落实环境污染整治企业搬迁转产关闭的有关扶持政策。进一步完善排污收费政策,2007年起征收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逐步实行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制度。

    (二十二)推行污染治理市场化运作。建立“污染者付费,治污者受益”机制,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开放环境污染治理和基础设施建设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形成开放式、竞争性的建设、运营格局。推动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单位加快转制改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落实城镇垃圾和污水处理、集中供热、供气特许经营权。全面开征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合理调整收费标准,保证“保本微利”运营。推行污染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营一体化模式,发展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社会化、市场化服务,促进专业化集中治污,提高处理效率和运行效益。

    (二十三)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认真落实《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抓紧完善政府对生态补偿的调控手段和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合理、动态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解决上游与下游、开发区域与保护区域、受益地区与受损地区以及自然保护区(含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内外的利益补偿问题。加快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进一步完善各种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加大资源费用于生态补偿的比重,并向重要生态功能区和自然保护区(含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倾斜。

    (二十四)推进环保产业发展。制定加快廊坊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坚持走规模化、集约化、集团化发展的路子,在万庄新区和龙河工业园区积极扶持和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提供就业机会多的环保龙头企业。大力发展环保服务业,推进环境咨询市场化,实行相关的职(执)业资格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逐步形成多功能全方位的环保产业政策、市场、技术、信息咨询服务网络体系。加强环保工程建设、服务及环境咨询行为的监督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和招投标制度,规范环保科技和产业市场,抑制不正当竞争,促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

    六、推进“四大体系”建设,不断提升环境保护能力

    (二十五)构建环境保护资金投入体系。各级政府要确保“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体系的具体落实,将环保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确保环境保护投入增加比例高于经济增长水平。2007-2010年,市财政每年从预算内安排500万元资金用于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强化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以及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在政府资金投入的引导下,建立和完善社会多元化环保投入机制,加快实施我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城镇垃圾处理场建设、电厂脱硫除尘、工业污染防治、自然保护区与生态建设、环保系统监管能力建设六大环保重点工程。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要建立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生态市重点项目建设和确保创建经费;整合生态市建设资金,集中财力解决生态市建设中的突出环境问题。

    (二十六)构建环境保护污染监控体系。加快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2008年底前,市环境监测中心建成使用并通过国家二级站验收,各县(市、区)监测站稳定运行并不断提高监测能力;2008年底前,50%的重点排污企业和所有污水处理厂实现污染源在线监控并与环保部门联网,2010年要达到80%以上;2007年底前,城镇集中污水处理厂、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环境敏感河流特别是跨省、市界断面,安装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积极配合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系统、辐射环境监测系统和放射源网络监控系统建设,形成统一的环境质量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提高环境监测预警水平。提高环境信息化水平,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环境管理科学决策和自动监控提供支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机构,提高环境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参与的环境应急启动、协调联动和快速处理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密切协作、高效务实的应急响应体系,迅速、科学、依法、有效处置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和环境群体性事件,积极防范和化解各类环境矛盾纠纷。位于饮用水源地上游和人口密集区的重点企业,必须制定并落实应急预案,加强各类应急装备配置和设施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隐患排查,提高突发事件预防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通过挂牌督办等形式责令限期整改。

    (二十七)构建环境保护科技支撑体系。加强环境科技创新,实施科技兴环保战略。政府将环境保护技术研究列入重大科技专项,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战略、政策、标准和管理体系的研究,加快环境保护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研发,加大对环境科技成果的推广力度,优先采用、推广先进适用的环保技术和设备,形成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机制。加强环境科研队伍建设,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人才奖励机制,加快培养一批技术水平高、实践能力强的环保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建立重大决策专家咨询与参谋机制。

    (二十八)构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体系。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公开环境信息,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环境违法行为和环保执法工作的监督,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环保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继续坚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制度,切实做好各类环境信访案件的查处工作,定期公布排污单位违法行为和查处结果,形成比较完善的“举报-查处-反馈”的公众参与监督机制。落实公众环保听证制度,在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制定以及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前,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环保基本国策宣传教育,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要求,落实市县两级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独立设置宣教机构,配备必要的宣教设备。开展领导干部和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做好中小学生环境教育,普及全民环保知识,在全社会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营造人人爱护环境、保护环境、建设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七、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严肃责任追究

    (二十九)完善环保工作领导体制。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把环境保护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政府对本地区环境质量全面负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要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环保工作,解决环保重点、难点问题,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部门都要有一位领导分管环保工作,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三十)健全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环保部门要积极做好统一监管和组织协调工作,定期向社会发布环境改善状况信息,环境执法人员要对污染事故认真调查取证,涉嫌环境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公安部门的侦查工作、检察机关的公诉工作和人民法院的审理工作,通过开展监测、移送有关证据等方式,给予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开展环境犯罪行为的立案侦查、起诉和审理工作,使环境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经济管理部门要监督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科技部门要组织实施重大环保科技攻关,解决环境保护的关键技术难题。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资源保护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建设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生产运行监管。监察机关要加强纪律监督和环境保护工作中违法违规案件的责任追究。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环境保护价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电力监管和公用事业部门要配合对关闭、停产、限期治理的违法排污企业进行停电、限电、停水处置。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旅游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各部门之间要及时互通信息,加强协调,形成解决环境问题的合力。

    (三十一)实行环保政绩评价考核制度。建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领导干部政绩评价体系,实行评先创优环保一票否决。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十一五”规划中确定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逐年逐项分解,确保完成国家和省市的任务要求。坚持和完善环保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对环保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十二)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追究。要认真落实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实行党政干部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大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政审批、不依法履行职责及因决策失误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或严重干扰正常环境保护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市(县、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措施,抓好落实。市环保局要会同市监察局监督检查本实施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廊坊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二日

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公开范围: 发布时间:20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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