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廊坊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廊坊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廊坊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一级开发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高效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廊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储备土地的一级开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将列入土地储备开发项目的土地,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是全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属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土地一级开发的具体管理工作。市国土、财政、建设、规划、房管、监察、发展和改革、国资、审计、拆迁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广阳区、安次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一级开发管理相应工作。
第二章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确定和实施
第五条 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编制,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包括存量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和新征土地一级开发计划。
第六条 土地一级开发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或委托有资质的开发企业承担,也可通过招(邀)标方式确定具体开发企业。
第七条 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实施方案,由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编制与申报,经有资质机构审核,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定后,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一级开发地块的基本情况、开发计划、实施模式、开发成本预算、资金返还方式、质量控制、工程进度控制、监理与验收等。
第九条 土地一级开发模式:
(一)完全政府开发模式。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土地一级开发。
(二)政府主导、开发企业参与开发模式。政府主导,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开发地块实施方案的制定,并委托有资质的开发企业或通过招(邀)标方式确定具体开发企业实施开发。
(三)企业自行开发模式。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制定的实施方案,通过招(邀)标方式确定一级开发企业,由开发企业投资进行土地一级开发。
第十条 根据土地一级开发年度计划确定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办理规划手续。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手续。
(二)办理征地、农转用和房屋拆迁手续。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涉及征用土地的,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批准的土地储备计划按规定程序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办征地报批手续;涉及房屋拆迁的,向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组织招(邀)投标。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经批准的规划、征地等文件和相关材料,组织编制招(邀)标文件,报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组织招(邀)投标。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标底由征地、拆迁补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和收益构成。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标底由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定。
(四)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合同》。确定委托人或中标人后,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一级开发单位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合同》。 《土地一级开发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土地一级开发合同各方; 2、土地一级开发的内容和标准; 3、土地一级开发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4、土地一级开发的工程进度; 5、工程监理及验收; 6、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 7、合同各方认为须明确的其他事项。
(五)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验收。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完成后,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监察、拆迁等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用地,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
验收应当严格按照《土地一级开发合同》、计划和规划的批准文件等进行。
第三章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融资模式和成本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一级开发融资按以下模式实施:
(一)完全由政府开发的融资模式
土地储备机构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负责土地开发具体管理、实施。开发土地出让后,市财政将一级开发成本返还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机构履行借款合同。
(二)政府主导、土地储备机构融资模式。
土地储备机构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中标的一级开发企业负责土地开发具体实施。土地储备机构根据一级开发企业的工程进展情况,依据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度证明,分期、分批拨付一级开发资金。开发土地出让后,市财政将一级开发成本返还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机构履行借款合同。
(三)企业自行开发的融资模式
委托开发企业或中标的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市土地储备机构等部门对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初审,委托有资质机构审核,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由市财政拨付一级开发企业。
第十二条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是指在政府规划的土地一级开发范围内实施土地一级开发过程的费用。具体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及有关税费;收购和置换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补偿费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费用;贷款利息;土地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招(邀)标费用、预决算审核费用、工程监理和工程管理费用;不可预见费用和开发收益等。开发收益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企业自行筹集开发资金的,按开发成本的8%至12%确定。
(二)土地储备机构筹集开发资金的,开发的收益按开发成本的3%至5%确定。
第十三条 市财政、审计、监察、检察、国土、拆迁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对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职守的有关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成立由市国土、财政、规划、房管、审计、建设、发展和改革、监察、检察、拆迁等部门组成的土地一级开发监察审计领导小组,定期对土地一级开发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在土地一级开发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县(市)在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事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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