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廊坊市有突出贡献残疾人运动员 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廊坊市有突出贡献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廊坊市有突出贡献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有突出贡献的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调动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好又快发展残疾人竞技体育事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河北省有突出贡献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突出贡献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是指在残疾人奥运会、残疾人世界锦标赛、残疾人世界杯赛、亚洲残疾人运动会、残疾人亚洲杯赛、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全国残疾人锦标赛、省残疾人运动会、省残疾人锦标赛等重大残疾人体育比赛中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我市运动员及其教练员。
第三条 我市残疾人运动员在残疾人奥运会、残疾人世界锦标赛、残疾人世界杯赛、亚洲残疾人运动会、残疾人亚洲杯赛、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全国残疾人锦标赛、省残疾人运动会、省残疾人锦标赛等重大、大型残疾人体育比赛中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第四条 残疾人运动员在残疾人奥运会、亚洲残疾人运动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上创残疾人奥运会比赛项目世界纪录的,按照该项金牌奖励标准的一半予以奖励。
第五条 残疾人运动员所获得奖牌和创造世界纪录的奖金,按照奖励标准累加计算。
第六条 残疾人运动员获得奖牌或者创世界纪录的,个人项目和团体(组)项目的教练员按运动员奖金标准予以奖励,集体项目的教练员按运动员奖金标准的2倍予以奖励。
第七条 教练员奖金中包含带队和平时训练教练员的奖金,具体分配方案由主管部门根据教练员培养运动员的实际贡献提出意见,报市残疾人联合会审定。
第八条 残疾人运动员每多获得1枚奖牌,每多创1项残疾人世界纪录,其教练员的奖金按照奖励标准累加计算。
第九条 对在残疾人奥运会、亚洲残疾人运动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省残疾人运动会做出突出贡献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奖励的决定,应当在运动会结束后2个月内作出。对在残疾人世界锦标赛、残疾人世界杯赛、残疾人亚洲锦标赛、残疾人亚洲杯赛、全国残疾人锦标赛、省残疾人锦标赛上做出突出贡献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奖励的决定,可以在年底前一并作出。奖金一般应在下年度五月底前予以发放。
第十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体育、人事、财政等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我市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工作。市残疾人联合会对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的姓名、获得奖牌情况审核后,会同市体育、人事部门向市人民政府申报,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奖励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的决定。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实际支付有突出贡献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10%的标准,核拨专项经费,用于奖励获得奖牌运动员的陪练和为其直接提供后勤保障服务的有功工作人员以及输送该运动员的单位。具体奖励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体育、人事、财政等部门共同审核确定。
第十二条 残疾人运动项目领队,按所带队员中成绩最好一名运动员30%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市人事部门会同财政、体育、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可以对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运动员在体育比赛中,因违反比赛纪律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获得奖牌后被取消比赛成绩的,不予奖励该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已经奖励的,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人事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奖励,追回发出的奖金和10%的专项经费,上缴本级财政。
第十五条 在世界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亚洲特殊奥林匹克比赛、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全国特殊奥林匹克比赛中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以及在全国残疾人运动会上获得4—6名的运动员给予适当奖励。所需奖励经费由参赛主管部门申报,市财政部门核发。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8日起施行。
廊坊市有突出贡献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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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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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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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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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奥运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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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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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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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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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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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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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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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世界锦标赛
残疾人世界杯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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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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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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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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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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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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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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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残疾人运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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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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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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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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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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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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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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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残疾人锦标赛
残疾人亚洲杯赛
|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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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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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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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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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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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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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残疾人运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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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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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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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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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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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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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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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残疾人锦标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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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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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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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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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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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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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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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残疾人运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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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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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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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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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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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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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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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残疾人锦标赛
|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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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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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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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万
|
|
铜
|
0.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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