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廊坊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廊坊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廊坊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决算审核行为,合理控制基本建设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河北省省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是指经政府或者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部分投资或者由政府部门投融资的下列项目:
(一)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包括一般预算拨款、基金预算拨款、预算外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财政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项目;
(五)使用财政贴息的项目。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等技术性、服务性工作;
(二)审查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含政府采购工程)的工程概算、预算及项目招标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最高限价的合理性,审查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决算,负责工程设备采购的审价工作;
(三)负责对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评审管理,并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四)根据有关部门查办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违法违纪案件的需要,出具真实合法的评审报告。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方式:
(一)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第六条 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经审核认定的工程概算可以作为安排项目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资金的依据;工程预算可以作为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招标最高限价、组织招投标、签订工程合同、拨付工程款、审核工程竣工决算以及实施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依据;工程决(结)算可以作为办理工程价款结算、项目投资财务决算、资产交付使用的依据。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投资评审工作,对拒不配合或者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者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八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由财政部门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县(市、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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