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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安监局信息公开指南  
 
 

廊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廊坊市政府门户网(www.lf.gov.cn)上查阅本《公开指南》,也可以到市安监局相关科室办公场所查询。

    一、政府信息公开分类

    廊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三是不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二、政府公开信息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1、主动公开范围。市安监局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廊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主动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信息查阅场所公开两种形式。网址:www.lf.gov.cn。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地点:市安监局相关科室办公场所。

    3、主动公开时限。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将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市安监局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市安监局办公室;办公地址:新华路41号;邮政编码:065000;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联系电话:0316-2030338;传真号码:0316-2030338。

    2、公开范围。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廊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到市安监局政府信息查询场所领取,也可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①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廊坊市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发送即可。

    ②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直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③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处理。

    ①审查登记。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②答复。本机关对受理的申请要及时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内答复,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申请人;

    第三,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四,不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4)收费标准及减免规定。本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收费的标准按照上级的统一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本机关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并填写在《申请表》相关栏目内。

    三、监督方式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监察室投诉。监督电话:0316-2027598。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