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了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捷地获取所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需要获得廊坊市政府信息服务的申请人,可以在廊坊市政府网站(www.lf.gov.cn)上查阅《公开指南》,也可以到市供销社相关科室办公场所查询。
一、政府信息公开分类
廊坊市供销社政府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本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申请人可根据需要向本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公开的信息,依照保守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二、《廊坊市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体系
(一)廊坊市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储存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
号 |
单
位 |
类
别 |
公开
内容 |
公开
形式 |
公开
时限 |
公开
范围 |
公开
程序 |
责任
部门 |
详细
信息 |
(二)编排体系描述
1.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2.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一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三类。
3.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4.公开范围。公开范围指信息公开的界限。如面向全社会、面向所管辖单位、面向申请人等。
5.公开程序。简要描述审核程序
6.责任部门。责任部门指本部门内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具体机构名称。
三、政府公开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本部门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以及设立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
1、主动公开范围。市供销社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部门编制的《廊坊市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主动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信息查阅场所公开两种形式。网址:www.lf.gov.cn。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地点:市供销社相关科室办公场所。
3、主动公开时限。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部门将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本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市供销社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市供销社办公室;办公地址:新华路41号;邮政编码:065000;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联系电话:0316-2014075;传真号码:0316-2014075。
2、公开范围。申请人需要本部门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向本部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廊坊市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到市供销社政府信息查询场所领取,也可以在市政府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①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②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本部门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办事流程。
①审查。本部门收到申请后,将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②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③答复。本部门对受理的申请,依先后次序予以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申请人;
第三,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四,不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4)收费标准及减免规定。本部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收费的标准按照上级的统一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部门政府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减免相关费用。
四、廊坊市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机构
廊坊市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见下表)
廊坊市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表
机构名称 |
办公地址 |
办公时间 |
联系电话 |
传真号码 |
电子邮箱 |
市供销社 |
新华路41号 |
正常工作日 |
2014075 |
2014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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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救济的方式和途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部门监察室投诉。监督电话:0316-2014046。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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