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长者专版>政策解读

《廊坊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字体:  
来源: 市教育局 2019年04月16日

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规范新建小区配建幼儿园回收使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和《河北省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学习借鉴先进省市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9年4月印发了《廊坊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就此文件进行如下解读:

一、主要任务

一是确保依标规划到位。对于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但已达到配建规模标准且已建成的城镇小区,县(市、区)政府要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对于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但已达到配建规模标准且正在建设(含已批复尚未开工)的城镇小区,县(市、区)政府要抓紧查找问题原因,制定补救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按规划设计标准落实配建幼儿园。

对于已规划配套幼儿园,但规划不足的城镇小区,县(市、区)政府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对于规模未达到配建幼儿园标准的城镇小区,县(市、区)政府要在周边区域统筹安排,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

二是确保园舍建设到位。对于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规划要求开工建设,或未列为首期建设项目的,县(市、区)政府要约谈开发企业,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幼儿园建设;对于缩减少建的,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于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对于已建成尚未竣工验收或在建城镇小区,在摸底排查过程中发现配套幼儿园存在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前,相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对于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企业,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三是确保如期移交。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已经建成的,应依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移交辖区政府,未移交的由县(市、区)政府责成开发企业限期移交。对于开发企业已将配套幼儿园违规出租、出售的,县(市、区)政府要责成开发企业限期收回;对于闲置不用的,或已办成民办园但尚未移交的,要限期办理移交手续;对于已挪作他用或部分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

四是确保规范使用。对于已移交的幼儿园,必须由县(市、区)政府优先办成公办园,条件不具备的,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加强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并做好扶持与动态监管工作。没有取得办园许可和没有进行法人登记的普惠性民办园,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办园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二、治理步骤

一是摸底排查。要求各地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全面摸排,针对规划不到位、配建不到位、移交不到位、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各县(市、区)于2019年4月25日前完成该项工作。

二是全面整改。要求各县(市、区)根据摸排出的问题,从实际出发,认真制订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逐一进行整改。2019年6月底前,完成已建成未移交的配套幼儿园的移交手续。2019年9月底前,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完成相应工作。2019年12月底前,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配套幼儿园,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配建项目竣工验收。

三、组织实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廊坊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推进全省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设在省市教育局和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民政、自然资源、机构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是落实责任分工。针对整改出现的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土地出让、园舍设计、建设、验收、移交、登记以及和幼儿园运转相关的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问题,明确教育、住建、发改、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机构编制、民政和财政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责任及配合责任,压实治理和监管责任,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解决。

三是强化治理保障。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制定本级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明确治理步骤,完善治理举措,确保治理工作顺利推进。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要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要依法依规对在治理中发现的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追究责任。


相关政策:廊坊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