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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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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廊坊市气象局 2020年08月31日

气象探测是气象工作的基础,是气象预报预测和预警服务的基本数据来源。为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避免探测环境破坏对气象探测数据的影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研究起草了《廊坊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15日, 如有意见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市气象局业务科技科。电话:0316-2023703,电子邮箱:lfsqxjywk@163.com。

附件:廊坊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廊坊市气象局

2020年8月31日

 

廊坊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施细则

(代拟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等有关规定,为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结合廊坊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定义】本细则所指气象探测环境,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第三条 【保护范围】廊坊市依法重点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包括廊坊、三河、香河、大厂、永清、固安、霸州、文安、大城9个国家气象站(详见《廊坊市重要气象设施站址及保护要求总表》)。

第四条 【保护原则】探测环境实行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具体要求】霸州国家气象站为国家基本站,具体保护范围和要求如下:

(一)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不应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不应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障碍物;

(二)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应挖筑水塘等;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应修建铁路;

(三)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垃圾场、排污口及辐射源、电磁干扰源等影响源;

(四)观测场周边1000米范围内,不应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五)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的遮挡仰角不应大于5度。

第六条 【具体要求】廊坊、三河、香河、大厂、永清、固安、文安、大城国家气象站为国家一般站,具体保护范围和要求如下:

(一)观测场周边30米范围内,不应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不应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障碍物;

(二)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不应挖筑水塘等;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应修建铁路;

(三)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垃圾场、排污口及辐射源、电磁干扰源等影响源;

(四)观测场周边800米范围内,不应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8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观测场周边1000米范围内,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六)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的遮挡仰角不应大于7度。

第七条 【具体要求】除上述9 个国家气象站,区域自动站、土壤水分站等其它气象观测站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执行。

第八条 【责任分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各级气象部门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建、无线电管理、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要切实按照部门职责做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一)各级气象部门应及时将廊坊市气象探测环境分类保护信息、新建气象设施及其探测环境保护控制范围和保护标准报送当地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纳入城市规划管理中进行控制和保护。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或审批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项目时,应与当地气象部门充分沟通,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

第九条 【重大事项】确因城市重点规划调整、重要产业调整和重大项目建设等可能对气象探测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报告当地气象部门,并征得省气象部门批准同意,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建设。

第十条 【评估流程】位于廊坊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以及园林绿化等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应视具体情形在相关工作环节,向市级气象部门书面征求意见。项目建设单位也可根据有关部门的初步核查意见,在项目报审前向市级气象部门咨询相关技术意见。

第十一条 【初步审核】市气象局在接到有关部门关于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项目征求意见函件后,应按照《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对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省级气象部门。

报审所需材料: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的相对位置示意图;

(三)委托代理的,应出具委托协议。

(四)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概况和规划总平面图纸质件和电子件(图上需标明每栋建筑物的建筑高度、海拔高度和坐标。纸质版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CAD格式和JPG格式的电子版各一份);

第十二条 【实施时间】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廊坊市重要气象设施站址及保护要求总表

 

廊坊市重要气象设施站址及保护要求总表

站点

地址

坐标位置

保护范围

保护区域内其它限制要求

霸州国家气象站(基本站)

霸州市南孟镇安家营村西

116°23′34"E
     39°10′07"N

观测场周边1000米内

1.观测场周边1000米范围内,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2.观测场周边1000米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障碍物高度不应超过距观测场距离的1/10;
     3.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垃圾场、排污口及辐射源、电磁干扰源等影响源;
     4.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应修建铁路;
     5.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应挖筑水塘等;
     6.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不应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不应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障碍物;
     7.日出方向和日落方向内,各类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应大于5°。

廊坊国家气象站(一般站)

廊坊市安次区南龙道    180号

116°42′E
     39°30′N

观测场周边800米内

1. 观测场周边1000米范围内,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2. 观测场周边800米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障碍物高度不应超过距观测场距离的1/8;
     3.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垃圾场、排污口及辐射源、电磁干扰源等影响源;
     4.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应修建铁路;
     5.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不应挖筑水塘等;
     6.观测场周边30米范围内,不应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不应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障碍物;
     7.日出方向和日落方向内,各类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应大于7°。

三河国家气象站(一般站)

三河市城南高各庄村西

117°05′E
     39°58′N

同上。

同上。

香河国家气象站(一般站)

河北省香河县城南民兵训练基地院内

116°59′21″E
     39°41′33″N

同上。

同上。

大厂国家气象站(一般站)

大厂县大香线与一干渠交汇处西南

116°56′47″E
     39°54′45″N

同上。

同上。

永清国家气象站(一般站)

永清县城南小西关村小西关道99号

116°28′36″E
     39°18′07″N

同上。

同上。

固安国家气象站(一般站)

市固安县县医院南500米道西

116°17′E
     39°25′N

同上。

同上。

文安国家气象站(一般站)

文安县城南关外原飞机场

116°27′21″E
     38°50′47″N

同上。

同上。

大城国家气象站(一般站)

大城县新华西街176号

116°37′E
     38°42′N

同上。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