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关于促进廊坊综合保税区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廊坊综合保税区产业发展和加快引进适合廊坊综合保税区项目入区,推动廊坊综合保税区做大做强,按照海关总署印发的《综合保税区适合入区项目指引》(署贸发〔2018〕1号)、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试行办法》的通知(廊开管〔2016〕17号)、廊坊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印发的《廊坊开发区促进廊坊综合保税区产业发展暂行办法(试行)》(廊开办字〔2018〕24号)、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廊坊开发区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试行)》(廊开管〔2018〕57号),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结合廊坊综合保税区的发展实际,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关于促进廊坊综合保税区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报请廊坊市人民政府印发。
希望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意见和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于2020年8月12日前反馈至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电子邮件:lfzhbsq@126.com
邮寄地址:廊坊市祥云道8号
联系电话:0316-6061721
联系人:付瑜
关于促进廊坊综合保税区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综合保税区的功能作用,培育竞争新优势,提升国际贸易发展水平,进一步促进廊坊综合保税区产业发展和加快引进适合项目入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在廊坊综合保税区内注册或在廊坊综合保税区内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设立促进廊坊综合保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兑现本意见中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章 鼓励企业落户
第四条 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在廊坊综合保税区内新设立的企业,当年进出口贸易额达到10万美元或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且当年进出口报关单量超过20单,经认定给予2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三章 扶持重点产业
第五条 仓储费用补助
给予仓储综合服务商按照实际租赁面积,每天每平方米0.2元人民币资金支持,最高年补助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仓储综合服务商是指在廊坊综合保税区范围内自建仓库并依法对外承租的企业)。
对入驻企业租用廊坊综合保税区内保税仓库1年以上,且年出仓量达到100万美元以上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际贸易企业,按照实际租用面积给予每天每平方米0.2元人民币资金补助,每家企业最高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若在入区企业与仓储综合服务商签订租赁协议时,约定了由仓储综合服务商按照租赁协议中约定的租赁面积申请仓储费用补助,则入区企业不再享受本章中的物流费用补助和贸易额奖励补助。
第六条 物流费用补助
对于企业一线进出口集装箱按以下标准予以物流补助:每个40尺标准集装箱给予800元人民币补助;每个20尺标准集装箱给予600元人民币补助。物流费用补助只补助外贸集装箱,对于分类监管的内贸集装箱不予补助。原则上每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贸易额奖励补助
企业年一线进出口贸易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额度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给予每1美元0.02元人民币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度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鼓励产业提升
第八条 根据《廊坊开发区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试行)》(廊开管〔2018〕57号)要求,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研发机构最高奖200万元人民币、省级研发机构奖励50万元人民币;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示范企业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根据《廊坊开发区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试行)》(廊开管〔2018〕57号)要求,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根据《廊坊开发区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试行)实施细则》(廊开管〔2020〕32号)要求,对年高新技术产品进口额或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且其对应的年增速20%以上的企业,按高新技术产品进口额或出口额的0.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按照《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增入统“四上”企业奖补办法》(廊开办〔2017〕66号)有关规定,对于符合“四上”企业现行划分标准,新纳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人才激励政策
第十二条 按照《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试行办法》(廊开管〔2016〕17号),为综保区内企业引入高层次人才给予奖励补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同一事项适用本意见多项扶持补助政策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本意见第五、六、七条同一企业不能同时适用)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意见第四章、第五章中所涉及的补助由廊坊综合保税区管理局负责统计并上报至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补助资金由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另行兑付。
第十四条 本意见所需资金由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专门成立审核小组负责审核兑付。每年3月底前兑付上一年度奖励扶持资金,其中本意见第五、六、七条扶持重点产业类补助可根据企业申请,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兑付上一季度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对廊坊综合保税区产生重大影响或产生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及事项经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采用“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另行签署协议,并按协议约定遵照执行。
第十六条 享受本意见政策的企业须依法经营,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企业兑现政策时需签订承诺书,如有弄虚作假,已拨付的扶持资金予以收回且两年内不能享受本意见政策。
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所涉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按照本意见支付给符合条件企业的扶持资金超过促进廊坊综合保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上限,支付超出部分资金须经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廊坊开发区促进廊坊综合保税区产业发展暂行办法(试行)》(廊开办字〔2018〕24号)中内容若与本意见冲突,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如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抵触,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意见最终解释权归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