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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回顾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知识问答

2021年02月22日 来源: 《廊坊日报》 作者: 字体:  

为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深入了解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知识,促进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汇总整理了“廊坊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知识问答”。

一、缴存人缴存几个月的公积金可以申请贷款?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人(以下称借款人),应当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购买第三套住房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吗?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公积金贷款没有还清前可以再次申请贷款吗?

借款人没有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合同》履行期间离婚,没有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前,任何一方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公积金贷款还款能力是如何规定的?

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60%。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参照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额。

五、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确定原则及最高额度是如何规定的?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所购房产价值、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和缴存额、借款人还款能力几种方式综合测算,且最高额度不超过60万元。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如何执行的?

首套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水平执行。

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借款人自贷款申请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后5年,不足30年的,其贷款最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止。

八、新建商品房或者限价房贷款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1) 借款人到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大厅或者县 (市、区) 管理部开具贷款确认书,领取资料。

(2) 借款人到房地产开发公司交首付,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3) 借款人及其配偶携带相关资料原件、复印件到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大厅或者县 (市、区) 管理部申请贷款,借款人及其配偶预签《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合同》、借据。

(4)“中心”受理、审核、审批。

(5) 准予贷款的,落实放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预签或预受理的相关合同手续无效。

九、私产住房 (二手房) 贷款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1) 借款人到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大厅或者县 (市、区) 管理部确认贷款额度,领取资料。

(2) 借款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廊坊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3) 买卖双方携带相关资料原件、复印件到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大厅或者县 (市、区) 管理部申请贷款,借款人及其配偶预签《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合同》、借据。

(4)“中心”审核、审批。

(5) 准予贷款的,买卖双方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不准予贷款的,预签或预受理的相关合同手续无效。

(6) 借款人联系受理贷款的县(市、区) 管理部安排专人到不动产登记部门领取 《不动产登记证明》,由受理贷款的县 (市、区) 管理部将落实的抵押手续收妥。

(7)发放贷款。

十、什么是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

贷款。

十一、贷款偿还方式有几种?有哪些具体要求?

1、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借款人按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2、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3、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根据需要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或者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还款。但一笔借款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还款方式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4、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相结合的组合贷款,其还款方式必须一致。

十二、借款人因死亡、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偿还贷款的?

借款人因死亡、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未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同意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合同》并要求提前偿还贷款本息或者变更还款账户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经公证的明确继承权的法律关系的文件或者经公证的继承文件或者法院判决书、文件等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缴存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如何处理?

由“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有哪些情形,“中心”应当认定为失信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伪造购房合同、发票、收入明细等资料以协助职工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拒绝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十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取费用吗?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政策的职工办理贷款等业务,从未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

十六、办理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通过中介办理吗?

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政策的职工可以自行申请办理贷款等业务,管理中心未委托任何中介代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十七、关于以虚假劳动关系代缴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形是如何处理的?

缴存职工提供虚假证明资料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认定为失信行为,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取消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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