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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选登

及时答复市民电动自行车的相关政策

2021年07月30日 来源: 政府服务热线 作者: 字体:  

来电时间:2021年7月29日

三河市高楼镇小高楼村村民郭先生来电反映:近期发现高楼镇交警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如果行驶将进行扣车,认为不合理,希望帮助核实是否有相关政策规定。

答复时间:2021年7月30日

答复单位:三河市政府

答复内容:经了解,1、电动自行车出厂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不超过55KG,电压不超过48V,输出功率不超过400W,轮距不超过1.25米,宽度不超过45厘米,属非机动车。目前,电动自行车暂未收到上牌通知。2、电动摩托又分为电动轻便摩托、电动两轮摩托和电动三轮摩托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4158-2018)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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