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廊坊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2年06月01日 来源: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 字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21〕8号)等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我局起草了《廊坊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通过廊坊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6月1日—2022年6月30日。

希望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意见和建议请以电子邮件、传真或邮寄方式反馈至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 谢占全

传   真:0316-2250869

联系电话:0316-2250623

电子邮箱:bzk2236810@163.com

通讯地址:廊坊市金桥大厦东四楼416房间(新源道188号)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1日


廊坊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21〕8号)等文件精神,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和省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十三次、十四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促进实现全市人民住有所居,奋力迈出全面建设“五个廊坊”、争当“三个排头兵”新步伐。

二、发展目标

“十四五”期间,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培育形成一批示范项目,全市新增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3000套以上。其中市本级筹集700套以上,三河市筹集1100套以上,香河县筹集700套以上,固安县筹集500套以上,其他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到2025年底,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运营及退出管理全周期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搭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显著提升,住房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更加定型,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

三、基本要求

(一)明确对象标准

1.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特别是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才、技术工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等群体。廊坊市中心城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准入和退出管理由市住建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其他县(市)的具体准入退出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实施。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租赁1套保障性租赁住房,已享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2.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其中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20-35平方米的户型为主;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35-7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可根据保障对象实际租赁需求适当建设部分70-90平方米的户型,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建筑面积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

已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大的可按间出租,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

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的,应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3.租金标准和租赁期限。按照“租赁户收入可负担、租赁企业经营可持续”原则,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进行指导和管控。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标准可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租赁期限应不超过5年。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继续租住的,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续租期间的租金标准不低于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正在领取公租房货币化补贴和人才安居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可选择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按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执行。

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结合建设方式、项目成本、区域供需、支持政策等因素,定期评估确定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下浮比例,或依据政府发布的参考价格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租金标准需向社会公示。

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租金水平等内容评价,分级分类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城市住房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5%。

企事业单位、各类园区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向本单位(园区)职工出租的,租金优惠比例由建设或运营单位自行确定,优惠部分由本单位(园区)承担。

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实行多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租赁合同实行网上登记,租金按规定纳入监管账户,配租方案报住建部门备案。对保租房运营年限期满或其他客观原因需退出清单管理的,需商有关给予支持政策的主管部门或机构,并经审核同意后,报省级部门备案。

(二)引导多方参与

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政府给予的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坚持供需匹配

在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等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从实际出发,坚持规划引领、统筹谋划、因地制宜,采取新建、改建、改造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各县(市、区)要针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同的筹集建设方式,分类制定准入、退出具体条件以及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等管理要求。

(四)严格监督管理

1.严格准入管理。政府给予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项目,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已享受中央、地方各类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项目,符合规定的均应申报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纳入的不得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新开工建设的租赁住房项目,未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的,不得享受保障性住房相关支持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持续运营期限不低于5年,另有约定的除外;享受中央、省市专项奖补资金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持续运营期限不低于8年。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运营时间超过最低运营期限后,不再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不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2.强化建设管理。相关部门应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安全以及安全生产的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全过程重点监管。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应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应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有关规定执行。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采取代建模式,引入品牌企业参与项目建设,提升住房品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要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满足拎包入住的基本要求。

3.规范租住管理。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出租和运营的全过程管理。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中,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由产权单位统一管理,鼓励产权单位选聘经验丰富、运营能力强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面向公共服务行业等特定行业、特定对象出租的,用人单位要配合项目投资主体做好申请、配租、租金收缴、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出租的,用人单位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提高使用效率,降低空置率。承租对象获得公租房保障或取得其他产权型住房的,应及时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破坏其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也不得转变租住用途。

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全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与廊坊市公租房租赁住房数据对接。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涵盖投资主体、建设单位、运营管理单位、用人单位、承租对象等多主体的诚信档案,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4.加强权属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涉及整体转让的符合条件项目,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变。其中,工业项目范围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须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

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附记栏注明“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落实主体责任

市政府对全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制定实施办法,包括发展目标、政策措施、准入退出条件、申请分配流程、运营管理机制等,报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要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动态监测。

四、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1.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一是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上限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二是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产业园区将部分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筹中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由产业园区管委会投资建设或与工业项目企业联合投资建设。涉及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指标调整的,经综合评估,按程序调整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项目审批手续。

2.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二)财政支持政策

1.建立多元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筹措机制,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积极申请上级补助资金、专项债券,调动市场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其中,投入企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2.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等现有保障资金,可按规定统筹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实际,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制定更优惠的资金支持措施。

(三)税费等支持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1.综合利用税费手段,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政策。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对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

(四)金融支持政策

1.加大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主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一是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二是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闲置住房)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三是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2.加大债券支持。按照有关规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流程,提高审核效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一是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二是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三是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四是鼓励支持有能力、具备条件的企业单位申请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形成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持续发展的“开发、运营、盘活”的新模式。

(五)公共服务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按规定享受落户、医疗保障、养老保障、提取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性租赁住房同步配建基础教育设施,承租人可按规定享受相应教育服务。对符合条件并已迁入户籍的承租户子女,可统筹安排相对就近入学。

五、简化审批流程

(一)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由区级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安次区、广阳区、廊坊经济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对申报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实施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上报市级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联审意见后,市级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市住建部门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主要审查分配、运营管理方案。

项目投资主体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享受相关政策支持。由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等相关部门,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分别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手续,落实税费优惠、民用水电气暖价格政策。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落实并联审批、联合验收、告知承诺制等改革措施。从项目申请到完成认定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二)建立项目认定书制度

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审批流程,设置认定年限,原则上以3年为周期,到期后重新认定。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摆上议事日程,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成立由市政府主管市长任组长的廊坊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管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为副组长,市住建、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金融、行政审批、人民银行廊坊中心支行和广阳区人民政府、安次区人民政府、廊坊经济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局长兼任。要按照各自职责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注重协同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统筹房源筹集、项目审批、质量监管、人房动态管理等工作,优先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足额保障所需经费,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要参照成立联席会议制度或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工作专班,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压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做好政策衔接。要打通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住房与保障性租赁住房通道,将符合规定的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统筹兼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继续执行现行政策。做好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衔接,公共租赁住房在满足城镇“双困”家庭需求的情况下,可将剩余房源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强化部门协作。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配套政策、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组织协调推进、开展检查督导;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强化业务指导。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重点监测评价各县(市、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情况的成效,监测评价结果将纳入绩效考核。

(四)加强督导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的地方进行约谈、督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严格落实审计督查,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主体的市场监管,加大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严肃追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运用各级各类媒体,宣传普及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及房源信息。发挥融媒体优势,通过新闻报道、短视频、创意海报等群众喜闻乐见、富有感染力的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宣传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及成效。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廊坊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廊坊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

3.廊坊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制度

4.廊坊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

附件1

廊坊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房  欣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储宝松  市政府副秘书长

苏振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  员:谭福华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二级调研员

王永来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杨振武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级调研员

王进忠  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王启志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一级调研员

马今爆  市公安局一级高级警长

路兴广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一级调研员

王东红  市民政局副局长

孟  实  市生态环境局一级调研员

江  燕  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副局长

李玉艾  市审计局四级调研员

郭  宁  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李  丹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

王敬东  建行廊坊分行副行长

魏连成  广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郭  峰  安次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丁  勇  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郝克耕  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副主任

廊坊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苏振东同志兼任。

附件2

廊坊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推进项目尽快落地实施,建立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联席会议的组成

联席会议由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任召集人,副组长为任副召集人。日常工作由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共同参加。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在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重大问题;负责制定廊坊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组织对市内各类社会机构利用产业园区工业用地,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住房进行建设或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负责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协调、督导工作。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受领导小组委托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出具项目认定书。负责研究和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规定。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房型、套型面积等具体建设要求进行审查。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质量、安全、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验收。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水电气暖价格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压实各县(市、区)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民用水电气暖价格政策;指导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企业债券项目申报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配合积极申请上级专项资金,并按程序拨付;负责指导绩效管理工作。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建设方案中土地性质、规划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办理用地、规划等手续。负责梳理全市土地闲置情况。落实土地支持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应保尽保。

(五)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审批流程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负责优化各类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落实各方联合验收。

(六)市税务局:对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落实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七)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融资工作。

(八)建行廊坊分行: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负责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金融支持工作。

(九)广阳区、安次区人民政府和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廊坊)区管委会: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年度计划、建设方案申报及房源筹集工作,统筹推进本辖区内各类社会主体建设(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筛选、管理和其他相关工作。建设方案经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后报市领导小组进行联合审查。

(十)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市城管行政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准入、退出等审核工作。

其余县(市)人民政府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参照执行。

附件3

廊坊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严格准入退出机制,有效缓解我市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廊坊市中心城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准入和退出管理。其他县(市)具体准入退出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实施。

二、保障方式

采取实物配租形式,满足住房困难群体的多样化、差异性需求。实物配租是指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住房,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政府产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向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才、技术工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等群体配租。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市场租赁住房平均租金的80%,租金收入按照规定上缴财政。

非政府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向产权单位内部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租金可自行确定。有剩余住房的交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调剂安排向其他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配租,租金按政府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标准收取,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

三、申请条件

(一)外来务工人员(新市民)

1.年满18周岁;

2.具有中心城区以外乡镇户籍或持有中心城区居住证,并在中心城区实际居住;

3.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经人社部门备案,由申请人在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社保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4.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在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无任何形式的其他房产和住宅建设用地,未租住公有住房;

5.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租金。

(二)新就业职工(青年人)

1.年满18周岁;

2.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并在中心城区实际居住;

3.持有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证书,且毕业未满5年;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经人社部门备案,申请人在中心城区缴纳社保。

5.在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无任何形式的其他房产和住宅建设用地,未租住公有住房;

6.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租金。

四、申请资料

(一)外来务工人员(新市民)

1.《廊坊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

3.配偶及未婚子女身份证、户口簿;

4.婚姻证明;

5.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

6.缴纳社保的证明;

7.现居住情况证明(持居住证的无需提供);

8.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新就业职工(青年人)

1.《廊坊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3.申请人父母户口簿、身份证;

4.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证书;

5.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

6.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

7.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

政府产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和调剂使用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程序、退出管理、资格复核、监督管理等均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4

廊坊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制定依据

为规范廊坊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21〕8号)、《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保障性租赁项目认定管理的通知》(冀保安居办函〔2022〕5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二、基本概念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为解决我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引导市场主体投资、建设、运营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小户型、低租金,实行整体运营并集中管理且具有保障性质的租赁型住房。

三、基本要求

(一)规划选址。重点布局在产业功能区、商业商务聚集区、轨道交通站点、电商聚集区附近等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配套服务设施完善的区域,综合考虑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发展和就业人员数量等因素,促进职住平衡。

(二)产权清晰。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应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批建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已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在住建部门应已办结停止销售手续。

(三)户型面积。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其中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20-35平方米的户型为主;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35-7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可根据保障对象实际租赁需求适当建设部分70-90平方米的户型,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建筑面积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

已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大的可按间出租,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

(四)适当规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为集中式租赁住房,房源规模原则上应当独立成栋、可封闭管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或不少于50套(间)。面向环卫、公交等公益行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适当放宽规模要求。

(五)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设计、建设、管理和最小居住面积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保障性住房的规范和技术标准。改建类项目应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具备相应的卫生、通风等条件,符合消防、排水、供电、安全等相关要求。

(六)配套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按照市场化方式提供物业服务,建设完善道路、绿化、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宽带等基础设施,合理配套停车、娱乐、餐饮等商业设施及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满足日常生活所需。

(七)燃气配置。具备室内通风条件、有独立厨房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接入燃气。燃气管道及设备应满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认定管理

一、项目情况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列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计划、拟开工建设或正在建设和已建成投入运营、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的项目,均应发放项目认定书予以认定。本办法发布后,对于新建类、改建类项目,原则上应先取得项目认定书,再履行相关建设审批程序。

二、申请途径

建设主体或运营主体提出项目认定申请,相关部门通过管理服务系统线上审核,必要时可赴项目现场踏勘核实。项目经认定符合要求的,发放项目认定书。项目认定书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印制,各县(市)住建部门归口管理,并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统一核发。

三、认定方式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原则上实行区级审核,对申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住建部门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项目认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其中,利用转化类项目认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续办认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项目在市级层面审核、立项、审批的,由市级住建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审和项目认定书的出具注销等工作。

第三章  新建项目认定流程

一、新建类别

在企业集中、交通枢纽、配套完善、产业功能区、轨道交通等区域,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二、认定流程

(一)申请。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区级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书;2.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3.土地权属证明材料;4.项目建设、运营方案;5.需求调查报告;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联合审查。经区级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发改、自规、住建、审批、生态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审核,重点审查项目立项(在建类项目)、选址定点、环境影响和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等,形成联审意见,并上报市级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出具项目认定书;审查未通过的,书面告知未通过原因。

(三)需调整土地用途、规划等特殊需求的新建类项目可实行预审制。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联合预审,出具预审通知书,作为办理项目前期相关手续的依据。前期手续完成后,按上述流程完成项目认定。

第四章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项目认定流程

企事业单位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商业办公用房、酒店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由实施单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改造和装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一、认定条件

(一)确保安全。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应满足国家和本市相关建筑结构、消防和治安管理等方面规定,严守安全底线,确保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治安管理安全。

(二)主体清晰。房屋的不动产权利人,或者经房屋不动产权利人同意后实际开展租赁运营的相关机构,可以作为申请人以整栋为基本单位申请改建。

(三)性质不变。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非居住存量房屋,不改变其原有建设用地规划性质、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使用期间若按城市规划需要拆除的,按原有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四)环保卫生达标。改建项目应符合环保、卫生等部门有关规定。选址应远离各类污染源,具备污水纳管条件。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存量房屋,不得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认定流程

(一)申请。实施单位向项目所在区级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书;2.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3.房屋合法权属证明材料;4.房屋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同意改建的书面意见;5.项目建设、运营方案;6.房屋安全性能鉴定材料;7.消防验收备案登记材料(按居住标准);8.需求调查报告;9.其他所需的材料。

(二)联合审查。经区级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结构安全(按现行标准)、消防安全(按现行标准)和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形成联审意见,并上报市级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出具项目认定书;审查未通过的,书面告知未通过原因。

第五章  存量住房转化项目认定流程

一、适用范围

(一)各类政策性租赁住房;

(二)闲置公租房、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

(三)产业园区内的存量配套宿舍、企业公寓、员工宿舍等;

(四)各类人才租赁住房(公寓)、蓝领公寓、长租公寓等租赁住房;

(五)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卫、公交、快递等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配套公寓、员工宿舍等。

二、认定流程

(一)申请。申请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区级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3.房屋合法权属证明材料;4.房屋竣工验收等资料;5.消防验收备案登记材料;6.项目运营管理方案;7.其他所需的材料。

(二)联合审查。经区级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重点审查消防安全和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形成联审意见,并上报市级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出具项目认定书;审查未通过的,书面告知未通过原因。

第六章  建设流程

转化类项目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直接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统一管理服务平台规范管理;新建类、改建类项目通过联合验收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统一管理服务平台规范管理,项目认定书作为相关部门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验收等手续的依据,按简化审批原则办理。

一、项目立项。申请单位凭项目认定书,向发改等部门申请办理立项手续。

二、规划审查。项目立项后,申请单位持项目认定书和立项手续,向自规局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定。

三、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申请单位委托设计单位依据自规局的核定意见,按规定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含特殊建筑消防图纸审查),改建类项目施工图审查标准按现行规范标准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审查机构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四、施工许可。申请单位凭房屋合法权属证明材料、自规部门的核定意见、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等要件,向审批局、住建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和安监登记手续。

五、建设监督。由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六、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申请单位应向区级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并联合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管理。

第七章  享受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由区级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向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提交相关项目享受财税支持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的申报材料:

(一)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提交项目认定书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项目,应提交项目认定书及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核意见;

(三)存量房屋转化的项目,应提交项目认定书,由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申报材料后,将相关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名单和项目认定书统一发送市发改、财政、自规、税务部门和相关公用事业单位,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土地控规调整和民用水电气暖价格政策。

第八章  退出管理

一、新建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项目认定书的有效期与土地使用期限一致。项目取得认定书后,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手续过程中,因审批条件不符合确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的,或因征收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灭失的,报经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可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注销项目认定书。

二、产权单位申请的存量房屋改建、转化类项目,认定书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未申请的,自动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满后继续进行保障性租赁的,产权人应于期满前三个月向认定单位申请续办项目认定,由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无误的,重新出具项目认定书。

三、非产权单位申请的改建、转化类项目,项目认定书的有效期应不超过相关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运营期限。期满后不再继续租赁运营的,自动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妥善处理按期退租事宜。期满后根据新的租赁协议继续租赁运营的,应向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申请续办项目认定,提交新的租赁协议;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无误的,重新出具项目认定书。

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因规划调整、征收拆迁等各种因素确无法继续运营的,可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过土地优惠支持政策的项目,应按相关土地管理规定办理后再申请退出。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注销项目认定书,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五、保障性租赁住房按“退进平衡”原则实行退出管理。区级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保租房项目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全过程监督,定期开展检查,重点监督项目出租对象、租金水平等符合标准。对于不符合标准的,拒绝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经审核后注销项目认定书,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六、对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不再享受各项优惠支持政策。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通知市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和相关公用事业单位终止财税支持政策和民用水电气暖价格政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认定、管理以及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政府部门、市场主体和保障对象。其余县(市)人民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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