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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回顾

宗教政策法规学习专栏《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知识问答

2022年06月02日 来源: 《廊坊日报》 作者: 字体:  

为规范互联网宗教事务管理,落实《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五部门公布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涉宗教内容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纷纷涌现,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组织和个人在网上开设虚拟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从事宗教活动,开展宗教教育,扰乱和冲击正常宗教事务管理秩序;有的打着宗教旗号,在网上从事各种形式的非法募捐和封建迷信等活动,损害群众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有的在网上发表违背党的宗教政策的言论,或煽动宗教狂热,或污蔑攻击宗教,或挑起宗教间矛盾,影响宗教领域正常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有的在网上宣扬宗教极端思想和分裂主义思想,鼓动和策划暴力恐怖活动,破坏我国民族团结和政治安定,危害国家安全。

网络空间不是“宗教活动特区”,也不是“宗教舆论飞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对包括涉宗教的互联网相关事项作了规定,《宗教事务条例》对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作了原则规定,并设立了行政许可事项。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是确保我国网络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的迫切需要,是提升宗教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必然要求。

二、《办法》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范围是怎么界定的?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以及其他与互联网宗教信息相关的服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这些都属于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范围。

三、《办法》对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从事这项服务,需要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2)有熟悉国家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信息审核人员;(3)有健全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4)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5)有与服务相匹配的场所、设施和资金;(6)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此外,《办法》明确规定,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及其在境内成立的组织不得在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四、个人发布互联网宗教信息,需要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吗?

《办法》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申请人应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个人用户不能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但可以在获得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平台上发布互联网宗教信息。《办法》要求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服务的主体,应当加强平台注册用户管理,通过与用户签订协议的方式,规范和约束个人发布互联网宗教信息的行为。未取得许可证的互联网信息传播平台,不得为用户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

五、互联网宗教信息不得含有那些内容?

(1)利用宗教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宣扬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狂热的;(2)利用宗教妨碍国家司法、教育、婚姻、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3)利用宗教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或者利用宗教损害公民身体健康,欺骗、胁迫取得财物的;(4)违背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5)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和睦相处的;(6)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损害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7)从事违法宗教活动或者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的;(8)诱导未成年人信教,或者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的;(9)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经销、发送宗教用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10)假冒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活动的;(1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六、《办法》对在互联网开展讲经讲道有哪些要求?

主要有以下规定:第一是主体,《办法》明确,必须是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第二是平台,必须是且仅限于通过其依法自建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其三是人员,只有宗教教职人员、宗教院校教师才可以讲经讲道;其四是内容,要阐释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要引导信教公民爱国守法。其五是管理,要求参与讲经讲道的人员实行实名管理。这些规定既赋予了合法宗教团体、院校、寺观教堂以及宗教教职人员,在互联网上开展讲经讲道的权利,又有效防范非法宗教组织和个人在互联网上拉拢信徒,进行非法活动。

七、《办法》对开展宗教教育培训有什么规定?

《办法》对宗教院校在互联网上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主体、平台、对象等作出规范。主体只能是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院校;平台仅限于通过其依法自建的专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对外须使用虚拟专用网络连接;参加教育培训的人员只能是宗教院校学生、宗教教职人员,并且要进行身份验证。这一规定,既体现了对宗教传统教育的尊重,也体现了对宗教事务依法管理的与时俱进。

八、《办法》对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之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何要求?

(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教,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不得在互联网上组织开展宗教活动,不得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礼拜、弥撒、受洗等宗教仪式。(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发展教徒。(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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