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商务局关于《关于引进商贸物流总部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2年06月17日 来源: 市商务局 作者: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依托廊坊“区位+交通”独特优势,大力发展壮大我市商贸物流产业,打造全国现代商贸物流重要基地,加快构建背靠京津、辐射全国甚是全球的现代化商贸物流体系,按照省、市领导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廊坊市商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邮政局等部门起草了《关于引进商贸物流总部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公众意见建议。

公示期限自2022年6月17日-2022年7月16日。

联系电话:0316-5902106

传真:0316-5902101

廊坊市商务局


关于引进商贸物流总部企业的

若干政策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依托廊坊“区位+交通”独特优势,大力发展壮大我市商贸物流产业,打造全国现代商贸物流重要基地,加快构建背靠京津、辐射全国甚是全球的现代化商贸物流体系,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章  引进目标

第二条  重点引进世界500强、世界物流企业100强、中国500强、中国物流企业50强,将全国总部或大中华区总部搬迁至廊坊或在廊设立地区总部、职能性总部法人机构,行使大区域性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三条  重点引进大型商贸中心和供应链管理、航空物流、金融物流等高端商贸物流业态,电子商务物流、保税物流、冷链物流、医药物流等专业化商贸物流,面向大区域性的转运、分拨配送基地以及空铁海铁、多式联运中心项目。

第三章  土地支持政策

第四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一定比例的仓储用地,保障仓储用地需求。

第五条  新引进的商贸物流总部项目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根据产业生命周期,在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基础上,弹性年期可采用20年或30年出让,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利用率、容积率用于仓储、分拨转运等物流设施建设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新出让的商贸物流项目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决策,可以约定在1年内全部缴清,但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出让总价款的50%。

第六条  新引进的商贸物流总部项目,支持企业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发展商贸物流项目,实行5年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可按新的规划条件以协议方式补办用地手续;涉及原划拨土地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

第四章  资金奖励政策

第七条  世界500强、世界物流企业100强,中国500强、中国物流企业50强企业将全国总部或大中华区总部搬迁至廊坊,根据其在廊坊市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给予8%的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新设区域总部,根据其在廊坊市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给予5%的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八条  新引进的商贸物流总部企业,自营业之日起,年营业收入额1~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度50%给予奖励;10(含10亿元)~30亿元(不含30亿元)的,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度60%给予奖励;30亿元(含30亿元)以上的,按其对地方的经济贡献度70%给予奖励。上述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九条  新引进的商贸物流总部企业,从入驻办公开始,给予办公用房补助。对新购、自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照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折合成相应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分3年按照40%、30%、30%的比例拨付,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折合成相应的面积,第一年按照当年市场租金指导价的30%给予房租补助,第二、第三年分别按照当年市场租金指导价的20%给予房租补助,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实际租用办公用房面积小于人均10平方米的,按照实际面积给予补助。

第十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含)以上的新引进的商贸物流总部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引荐人或中介机构资金奖励。

第五章  人才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世界500强、世界物流企业100强,中国500强、中国物流企业50强企业全国总部或大中华区总部迁至我市,其企业高管人员在廊坊区域内购买自用住宅的,给予购房款1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不超过10人);选择租房的,每月补贴房租的50%,最高不超过2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不超过20人)。购房和租房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对企业高管个人,根据其上一年度对地方的经济贡献度,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予以一定奖励。

第六章  上市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对注册地及纳税登记在廊坊市的商贸物流总部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的上市申请材料经有权受理机构正式受理并取得受理复函,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 300 万元奖励。在沪深交易所主板、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主板成功上市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 1200 万元奖励;在科创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 1000 万元奖励;在北交所成功上市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 500 万元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落户在自贸试验区和综合保税区的商贸物流总部项目,按相关规定享受自贸试验区和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取高不重复”最大力度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获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企业,需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奖励兑现的程序另行规定;本扶持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商贸物流产业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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