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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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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廊坊市烟草专卖局 2021年08月13日

各县(市、区)局: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廊坊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廊坊市烟草专卖局

2021年7月12日


廊坊市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廊坊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廊坊市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和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申请、审查、决定等。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的合理布局是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本辖区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五条  廊坊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布局原则。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六条  根据廊坊市辖区内实际,对市场单元设置以下卷烟零售许可布局规划:

(一)廊坊市辖区内城区、乡镇街道、农村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二)自然村原则上每个村设置1个零售点,户籍人口超

过300人的村,在300人的基数上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

(三)廊坊市辖区内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市场和集贸市场服务区设置零售点的,市区、县城、乡镇规模在50个摊位以下的,零售点不超过2个,在50个摊位基础上每增加30个摊位增设1个零售点。毗邻街道的市场门面,朝向市场内经营的,依照市场内零售点设置标准办理;朝向市场外经营的或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按街道间距标准办理。摊位数量由市场服务中心或行政审批部门证明,摊位不能为敞开式的临时摊位;

(四)封闭式居民住宅生活小区和单位住宅生活小区对内经营的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进行设置,8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小区住户超过80户的,在80户的基础上每增加100户增设一个零售点,以此类推,且两点间距离不得少于30米;毗邻街道的小区门面,门面朝向小区内经营的,依照前项规定办理;门面朝向小区外经营的,受所在街道地域间距要求;贯通小区和街道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门面,按街道间距标准办理,但仍作为小区内其他申办点间距参照物。非封闭式居民小区的零售点应符合所处街道间距条件要求;

(五)实际营业面积在500-2000平米的宾馆、饭店、商

场、超市、餐饮酒楼、度假村、娱乐场所、纪念馆、体育场馆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不受间距限制;上述经营单位实际营业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的,可以增设1个零售点,且不受间距限制,也不作为其他申办点间距的参照物;

(六)商业楼宇(写字楼)一层及地下已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二层及以上不予设置零售点;

(七)产业园、开发区、文化旅游区、大专、大学院校内(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八)火车站、汽车站内的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

(九)部队院校、警察大学以及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人员集中生活居住区需要对内经营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十)书报亭、爱心亭、简易房等在相对固定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且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证明的,可视为具备固定经营场所;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售货车、流动摊点、简易板房、临时建筑物;

(二)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四)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物品的商店);

(五)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200米、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的范围内;

(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七)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九)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一)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十二)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

(十三)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四)各级党政机关内部;

(十五)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十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场所。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于本规划第七条情形的,给予适当放宽卷烟零售许可,不受数量及间距设置要求:

(一)残疾人、军烈属、退役军人等社会特殊群体,需要经营烟草制品的,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持有相关部门提供的有效证明,可优先审批,不受数量及间距限制,但限享受一次照顾政策。上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群体,如变更后的家庭成员无残疾人、军烈属、退役军人等相关证明且不符合当地合理布局规划,需重新办理;

(二)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户,因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持证人内部家庭成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需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应重新申领办证的;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导致无法在原核定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开发建设商品房住宅导致的集体拆迁属于“城市建设”范畴。

(四)本规划实施前设立并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距离中小学校进出通道200米、幼儿园进出通道50米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在本辖区内主动申请变更经营地点的,持证人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五)其他有政策需要扶持的情形。

第九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根据市场单元许可存量、申请数量、卷烟销量等因素定期评价、动态管理,对不适宜的合理布局规划及时做出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十条  在本规划发布之日前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延续时,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的店门边框为测量起点,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的店门边框之间的距离。零售点间距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第十二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小学、初中、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非法人组织及自然人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专门学校”是指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的机构。

“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获得许可证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三条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品是指农药、化肥、化工、油漆、汽油、炸药、鞭炮等物品。

第十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是指学生进出的校门(包括主校门、侧门、偏门等,不含专用消防通道),以校门边框为测量起始点,周边距离最近的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正门边框为测量终点。以合法可通行道路为测量基准,不考虑翻越护栏、横穿街道等违反交通法规的通行距离。

第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渠道”是指淘宝、京东、微店、QQ、微信等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商品的平台。

第十六条  本规划所称的“以上”、“以下”、“不超过”、“不少于”、“范围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划由廊坊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时,与本规划有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规划施行后,上级烟草专卖局有不同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廊坊市烟草专卖局及各县级局在本规划发布之前制定的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