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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刘媛为廊坊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的决定
(2023年7月25日廊坊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廊坊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
刘媛为廊坊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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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5日廊坊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廊坊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
刘媛为廊坊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