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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

2025年08月28日 来源: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字体:  

关于《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修订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管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我市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全省生态环境领域重点工作要点通知》(冀生态环保办〔2025〕8号)工作要求,结合廊坊实际情况,拟对《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9月28日前,反馈至市生态环境局,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电话:0316-2098529

电子邮箱:lfhbjdc@163.com。

附件:《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修订稿)》



廊坊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修订稿)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加快改善本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2025年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有关规定决定,根据我市2025年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在本市全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界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20891-2007)中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含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编码登记为X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下简称国Ⅰ及以下标准机械);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20891-2007)中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含2009年10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生产的编码登记为X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下简称国Ⅱ及以下标准机械);

(三)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下简称不符合Ⅲ类限值机械)。

二、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范围

廊坊市全市域均为低排放控制区。

一类低排放控制区范围:廊坊市东环路-北环道-西环路-南环道(含以上道路)组成的边界以内区域、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和临空经济区(廊坊)辖区、各县(市)城区建成区。

二类低排放控制区范围:一类低排放控制区以外的施工工地、矿山、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区等重点场所。

三类低排放控制区范围:一、二类低排放控制区以外的区域。

三、管理要求

(一)一类、二类低排放控制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中第二阶段(国Ⅱ)排放标准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三类低排放控制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一、二阶段)》(GB 20891—2007)中第一阶段(国Ⅰ)排放标准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用于应急、抢险、农业生产等情形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同时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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