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调查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廊坊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决策部署,规范我市城市更新活动,我局牵头起草了《廊坊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提高文件落地科学性、可行性,按照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内容见附件。
公示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至12月16日。期间,如有异议,请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科反映。
联系电话:0316—2316837
电子邮箱:lfcsgx@163.com
附 件:廊坊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18日
廊坊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决策部署,规范我市城市更新活动,促进城市结构优化、功能完善、文脉赓续、品质提升,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城市,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中心城区(包括广阳区、安次区)和廊坊开发区城镇开发边界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更新规划,依法对市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持续改善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包括:
(一)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包括城市危险住房改造;城镇房屋抗震加固;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老旧厂房、低效楼宇、传统商业设施等存量房屋改造利用等。
(二)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更新改造小区燃气等老旧管网,消除安全隐患;楼栋加装电梯:整治小区及周边环境;完善小区停车、充电、消防、人防、通信等配套基础设施;增设助餐,家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等。
更新改造小区燃气等老旧管网,消除安全隐患;楼栋加装电梯;整治小区及周边环境;完善小区停车、充电、消防、通信等配套基础设施;增设助餐、家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等。
(三)完整社区建设。完善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公共活动场地等,构建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开展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因地制宜补齐公共服务设施短板,优化综合服务设施布局。
(四)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城中村等更新改造。改造提升商业步行街和旧商业街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盘活利用闲置低效厂区、厂房和设施,植入新业态功能;城中村改造,切实消除安全风险隐患,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老旧火车站与周边老旧街区统筹实施更新改造等。
(五)完善城市功能。补齐民生领域公共服务设施短板;“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医疗应急服务体系;适老化、适儿化改造;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拓展城市公共空间、公共文化空间。
(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开展城市燃气等老旧管网专项体检,排查整治城市基础设施风险隐患;地下空间统筹开发和综合利用;城市燃气、供水、排水、污水、供热等地下管网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改造;城市供水设施、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改造;城市防洪和内涝治理,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改造,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改造升级;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停车设施建设改造;新型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等。
(七)修复城市生态系统。城市生态修复;城市水土保持和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海绵城市建设和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建设城市绿环绿廊绿楔绿道、社区公园、口袋公园和公园绿地开放共享等。
(八)保护传承城市历史文化。城市文化遗产资源调查、评价;历史文化街区修复和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修缮;城市更新重点地区、重要地段风貌管控。
(九)其他更新类: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行动。
第四条 城市更新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内涵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坚持体检先行,规划统筹、设计引导,加快补齐城市发展建设中的短板弱项,提升城市功能和品质。
第五条 城市更新工作坚持的原则:
(一)市级统筹,区级实施,多元参与。充分发挥政府规划引领、政策支持、资源配置作用,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方式进行统筹组织。
(二)规划引领,设计引导,片区推进。将城市更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实施;编制城市更新规划,强化城市设计管理,合理划定更新片区,科学制定年度更新计划。
(三)体检先行,以人为本,民生优先。构建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一体化推进机制,通过体检发现问题和更新解决问题,完善功能、补齐短板,持续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构建多元融合的“15分钟生活圈”,建设完整社区,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城市韧性。
(四)传承文化,保护生态,以用促保。注重历史文化传承,延续城市历史文脉,不拆除历史建筑、不拆传统民居、不破坏地形地貌、不砍伐老树,以保护更新、优化改造为主,强化生态修复。
(五)盘活存量,以人为本完善政策,试点先行。积极盘活闲置低效的存量空间资产,引入新业态,培育新功能,以存量空间实现增量价值;坚持“留改拆”并举,防止大拆大建;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实现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平衡、共赢。建立项目库,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稳步推进,聚焦瓶颈问题,探索新模式、新路径,形成成熟经验逐步推广。
第六条 城市更新改造应当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可单独或综合采取下列方式实施:
(一)保护更新。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对建筑进行维护修缮、环境整治,不改变建筑整体风貌、主体结构和重要饰面材料。对建筑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环境进行更新完善,
(二)优化改造。对用地效率低、人居环境差、管理服务机制不健全等区域,更新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功能、提升业态、改善人居环境。
(三)拆除重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存在违法建设的区域,可以依法按照新的规划和用地条件重新建设。
第七条 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在城市更新活动中应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护。
第八条 城市更新项目来源:
(一)人民群众诉求和意见
(二)城市体检报告发现的问题和短板
(三)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四)城市更新规划
(五)城市更新单元更新需要
(六)市政府或属地政府(管委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城市更新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开展城市体检工作
(二)编制城市更新规划、确定更新重点任务
(三)编制城市更新单元策划方案、加强城市设计引导
(四)确定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五)项目立项及实施
(六)项目竣工投用及运维管理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十条 健全工作组织机构,实施专班推进工作机制。市级专班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区政府(管委会)为成员的“廊坊市城市更新工作推进专班”,负责统筹推进我市城市更新各项工作。各区(县)参照市级成立工作专班,建立两级联络机制。
第十一条 市级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组织编制城市更新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相关部门制定配套政策文件,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指导各区编制更新单元策划方案。
市有关部门要依法按照职责分工,从资源规划、投资融资、建设协调、招商运营、行政审批等方面推动城市更新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是城市更新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实施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组织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组织本辖区城市更新改造计划和相关方案编制,依法组织开展拆迁安置、建设管理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二条 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鼓励人民群众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积极听取社会公众、专家等意见,合理确定更新需求。
第十三条 建立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单元策划-项目实施方案三级规划编制实施体系。市住建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统筹划定多个更新单元,明确更新重点区域和任务;区级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更新单元策划,梳理单元更新潜力资源,策划功能业态,确定更新方式,提出项目综合实施要求;项目实施主体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实施方式等。
第十四条 建立城市更新专家咨询制度,设立专家委员会,提供全过程咨询和服务。
第十五条 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工作机制,强化更新项目谋划储备、推进实施,加强和规范项目入库、出库管理。
第三章 规划编制
第十六条 在编制城市更新规划时要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有效衔接详细规划以及生态环保、公服、交通、产业等相关专项规划要求,明确城市更新的重点片区及其更新方向、目标、计划和策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城市更新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做好空间规划保障工作。
第十七条 城市更新规划结合实际合理划定城市更新片区,提出各片区的功能定位、更新规模、更新方式、更新内容、底线要求、重点项目、配套政策等,根据轻重缓急确定更新时序安排。作为申请中央资金、专项债和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的依据。
第十八条 城市更新规划应履行意见征询、专家评审程序,按照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提交市政府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九条 城市更新规划是城市更新单元策划制定、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依法保障公众在城市更新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章 单元评审
第二十一条 城市更新单元是综合考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以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和产权范围为边界,所划定的相对成片并可以进行设施和利益统筹的区域。城市更新单元可包括一个或多个城市更新项目。
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除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应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的20%,拆建比原则上不应大于2,居民就地、就近安置率不宜低于50%,城市住房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5%。
第二十二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更新规划和城市体检结果及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科学编制城市更新单元策划方案,达到城市设计和单元规划建设方案深度。
单元策划方案应当拟定更新范围、内容、方式及建筑规模、开发建设指标、使用功能、建设计划、土地取得方式、资金筹措方式、运营管理模式等,确定更新单元功能优化、主导业态方向、公共设施完善、城市品质提升、历史风貌保护、城市环境改善、基础设施完善的目标、要求、策略,细化公共要素配置要求和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建立城市更新调查、评估制度,梳理评测既有建筑状况。未完成既有建筑状况调查评估的,不得实施城市更新。调查内容为:
(一)基础数据调查。收集建成区内土地、房屋及公建配套、人口、经济、产业、市政设施、绿地等现状基础数据;
(二)文化遗产调查。调查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等文化遗产,明确应保留保护的建筑清单;
(三)公众意愿调查。结合城市体检评估成果,逐步建立健全城市更新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将城市更新单元策划方案报市城市更新工作推进专班办公室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市有关部门进行评估论证。
第二十五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对城市更新单元策划方案修改完善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城市更新单元策划方案如涉及详细规划修改,需按相关法律程序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详细规划作为后续规划管理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城市更新项目鼓励采用策划、设计、建设、运营一体化的运作模式,优化资源配置,力求实现项目自身或城市更新单元、多个城市更新单元盈亏平衡。受特殊控制区等影响的城市更新项目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通过全域统筹、联动改造实现异地平衡。
第二十七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按有关规定确定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主要包括市级、区级国有企业及其他市场主体等。根据实际情况,对实施主体可采取增资或经营性资产注入、融资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八条 更新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统筹开展。零星更新项目,可由物业权利人在各区政府(管委会)的统筹组织下,通过直接委托、公开招标、市场合作等方式确定实施主体。
第二十九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将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将项目功能、建设计划、运营管理、物业持有和年限、节能环保等要求,纳入与实施主体签订的履约协议书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市政府对城市更新单元策划方案的审批意见,制定城市更新年度计划,报市城市更新工作推进专班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 市城市更新工作推进专班办公室统筹建立年度计划动态管理机制;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的项目,可优先享受城市更新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三十二条 对拟拆除的建筑,应按照相关规定,加强评估论证,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建立城市更新项目评估和项目准入退出机制,定期评估城市更新工作绩效,实施项目动态监管,与实施主体签订履约协议书。
第六章 资金筹措
第三十四条 在防范隐性债务风险的前提下,多渠道筹集城市更新资金。包括:
多渠道筹集城市更新资金。包括:
(一)(一)财政资金(含中央预算内项目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省级专项资金、债券资金以及各级奖补资金等)
(二)金融机构资金
(三)市场主体投资
(四)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自筹资金
(五)城市更新专项基金
(六)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第三十五条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项目,由项目承建单位积极争取中央、省补助资金支持,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含老旧小区改造)、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雨污分流改造等专项补助资金,优先用于支持相关城市更新项目。属于市场投入为主、自身难以平衡的重大城市更新项目,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盘活资产或调整收费标准等方式予以支持。
城市更新项目形成的土地出让收益应优先保障地方政府还本付息支出、各项政策性计提及土地取得成本支出后,可统筹用于支持相关城市更新项目。
第三十六条 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城市发展需要且难以实现平衡的项目,符合政府债券投向领域和支持政策的,可申请政府债券资金予以支持。
第三十七条 鼓励积极利用国家政策性金融和市场金融对城市更新的支持政策筹集资金,探索信贷金融新产品。
第三十八条 积极引入市场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委托代建、转让特许经营权等多种方式参与城市更新,探索设立城市更新专项基金。
探索城市更新进程中政府与居民合理共担机制、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建设模式。
第三十九条 强化风险防控。严格规范举债、偿债程序,确保合理举债、按需偿债、贷偿有序。对涉及居民回迁安置、政策性贷款、债券、公益事业、财政投资、国企投资等城市更新项目,强化监督管理,严控管理成本,依法审计监督。
第七章 支持政策
第四十条 对具备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优先推荐列入国家、省级重点项目,依规享受土地、规划、不动产登记、征收安置、行政审批、财税、金融、消防等方面政策支持(详见附后)。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实施主体及相关人员在城市更新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二条 工作专班办公室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对城市更新相关工作涉及的市有关部门、有关区政府(管委会)、有关责任单位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四十三条 市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制定土地、规划、建设、消防、不动产登记、行政审批、财政、税务等相关配套文件予以支持。
第四十四条 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操作细则。其他县(市)城市更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市城市更新工作推进专班所有。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廊坊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城市更新项目支持政策若干意见
附件
城市更新项目支持政策若干意见
对具备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优先推荐列入国家、省级重点项目,依规享受土地、规划、不动产登记、征收安置、行政审批、财税、消防等方面政策支持。具体意见如下:
一、土地方面
(一)对具备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优先推荐列入国家、省级重点项目。列入重点项目的,优先保障土地等要素供应。
(二)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更新规划,结合城市更新方式进行地价评估、重新确定土地用途、使用权年限等工作。对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项目库‘一张图’的城市更新项目,除法律法规、原划拨决定书及土地出让合同有明确约定需要收回的除外,可由原权利主体对于符合低效用地再开发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除法律规定不可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土地用途应当由政府收回外,可由原权利主体自主实施或与其他企业合作实施改造; 也可通过收购归宗、作价入股或者权益转移等方式形成单一改造主体实施改造,其改造主体依据详细规划,按规定申请并获批后,允许以协议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商品住宅用地除外)。
(三)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土地出让的,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出让方案办理供地手续。采取招拍挂方式办理供地手续的,可采用带方案招拍挂。有关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明确项目开发、建设、设计、安置房、保留建筑、运营管理以及违约责任等要求。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方案中将《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作为附件,土地成交后竞得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与区政府(管委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
(四)城市更新项目中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以及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土地,可与周边用地整合实施,纳入整体改造范围,重点用于完善片区公共服务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涉及土地出让的,经市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原则上单宗零星土地面积不超过3亩,累计不超过更新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将其闲置的零星土地或建构筑物,纳入城市更新项目整合实施。
(五)更新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符合国家、省及本市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证明文件,可享受按原用途、原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以5年为限,5年期满或转让需办理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六)除居住用地外,支持社会主体自主选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及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降低土地取得成本。租赁期租金标准或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使用期限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后确定。用地性质调整需补缴土地价款时,企业无法一次性补缴土地出让金价款的,经集体决策可以约定自土地出让合或者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全部缴清,但首次缴纳比列不低于需补缴价款的50%”。
(七)原土地使用权人无开发意愿或不具备开发建设能力,可申请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供应,符合转让条件的,可转让给新的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
二、规划方面
(一)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统筹控规单元内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大片区或多地块改造项目,允许容积率进行不同地块之间整体平衡。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容积率指标原则上不得跨越控规单元进行平衡。如确需平衡,需经辖区政府进行综合测算评估,上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平衡后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各地块容积率指标不得突破控规单元上线控制要求。提高产业用地利用效率,适度提高产业园区内工业用地容积率指标。利用既有建筑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可实行用途兼容使用。
(二)鼓励地上地下立体开发建设,科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三)商业、商务办公建筑内,在满足相关标准和规范、符合安全要求前提下,可新增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社会福利和餐饮等服务配套功能。在不违反规划、确保安全且依法征得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小区及周边存量土地,适当增加建筑面积,用于建设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对加装电梯和利用小区内空地、荒地、绿地及拆违腾空土地等建设各类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老旧厂区更新改造允许对原有建筑进行隔层改造以及增加连廊、电梯等配套设施,增加的面积不再征收土地出让价款。
(四)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新增用地、不改变市政管线类型和管位走向的市政基础设施更新项目(道路、绿化、管线等),申请单位对不改变市政管线类型和管位走向作出承诺后,不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规划许可,可直接办理施工许可。对于符合《廊坊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豁免清单》(以下简称《豁免清单》的项目,按照《豁免清单》内容执行)。
三、不动产登记方面
(一)城市更新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通过房屋征收、协议搬迁、房屋买卖、资产划转、股份合作等方式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因风貌保护、建筑保护等需要,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中明确应当予以保留的房屋,当事人可以在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时一并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也可与该国有建设用地上其他新建房屋一并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注明相关事实。
四、征收安置方面
坚持按区平衡原则。拓展安置形式,更新过程中通过自愿参与、民主协商的方式,提供多途径选择,探索多渠道、多方式安置补偿方式,实现居住条件改善、地区品质提升。可以采用等价置换、原地安置、异地安置、放弃房屋采用货币改善等方式进行安置。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征收补偿安置且符合住房保障政策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五、行政审批方面
(一)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由同一主体实施的更新单元、单元内多个更新项目,符合政策的,可采取打包方式,作为一个整体项目统一办理立项、招标和规划审批。
(二)简化城市更新项目施工许可手续。对非新增用地且现状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城市更新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时,不再要求提交用地证明文件;对穿越地下的城市更新线性工程,用地证明文件简化为土地权属人意见;对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城市更新房屋建筑工程,在确定施工单位,企业作出自愿承担施工基坑位置与规划批准不一致风险的承诺后,可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代替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办理基坑阶段施工许可手续,施工前需具备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基坑支护及边坡设计文件等施工所需的基础资料。企业可依据基坑阶段施工许可手续开展前期施工准备工作和土方开挖工作,桩基和主体施工前需取得主体阶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推行城市更新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办理。将城市更新项目纳入联合验收统一办理,提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集成办理服务。构建“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联合验收”服务模式,推进线上线下服务融合,实现城市更新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高效办理。
六、消防方面
对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和用途的既有建筑改造类项目,当不具备执行现行标准条件时,允许按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水平实施。城市更新项目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标准设置的,可按不低于现状标准管控,应当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由实施主体委托第三方开展消防性能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依据。
七、财税方面
纳入市城市更新计划的项目,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相关减免政策;同一项目原多个权利主体通过权益转移形成单一主体承担城市更新工作的,经有关区政府(管委会)确认,属于政府(管委会)收回房产、土地行为的,按相关税收政策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