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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我市调整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
日前,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本月起,我市调整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二档分别为2380元、22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二档分别为24元、22元。
据了解,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廊坊市区、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三河市、霸州市执行第一档次,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3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4元。
固安县、大城县、文安县、永清县执行第二档次,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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