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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规范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
河北日报讯(记者崔丛丛)近日,省医保局印发《河北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评估机构管理提出统一要求,细化管理措施、规范评估行为、提升评估质量,保障河北省长护险制度平稳运行。
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定点评估机构)是指纳入统筹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为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开展失能等级评估的机构。
“定点评估机构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的关键环节,其评估结论直接影响参保人员能否公平、及时享受相关待遇。”省医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
实施细则构建了覆盖机构定点管理全链条的制度框架。其核心内容包括两大部分:一是明确了定点评估机构在依法依规评估、健全内控制度、加强人员与档案管理、保障信息安全等方面的运行管理要求;二是建立了通过协议管理、履约考核、交叉复核、行政与社会监督等多种手段实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明确了评估费用管理及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监管要求,以保障基金安全与评估质量。
申请成为定点评估机构,需同时满足多项基本条件:具备相应的机构资质并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配备足额且符合职称、专业背景与工作经验要求的评估人员及专职管理员;拥有剩余使用期不少于2年的固定办公场所及符合要求的软硬件设施;建立完善的内控与管理制度;机构及其负责人需合规经营,无不良记录。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准入评估结果实行全省互认。
此外,实施细则建立了系统、动态的监督与退出机制。服务协议中必须明确退出规则与违约责任。经办机构通过定期履约考核来管理,考核结果与协议续签、费用支付挂钩。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及畅通举报渠道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形成多方共治的监管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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