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调查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对《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修订内容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根据工作需要拟对2025年11月14日印发的《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廊政规〔2025〕2号)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拟修订内容如下:
删除原通告首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的表述。
删除原通告首段中“根据我市2025年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中“2025年”的表述。
删除原通告中第四项法律责任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表述。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6年9月27日。
联系电话:0316-2098529
电子邮箱:lfhbjdc@163.com
邮政编码:065000
信函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北凤道200号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污染防治科
附件: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8日
廊坊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加快改善空气质量,依据《2025年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有关规定,根据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市政府决定,在本市全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界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1.污染物排放数值超过《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国Ⅰ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污染物排放数值超过《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国Ⅱ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3.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下简称不符合Ⅲ类限值机械)。
二、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范围
廊坊市全市域均为低排放控制区。
一类低排放控制区范围:廊坊市东环路—北环道—西环路—南环道(含以上道路)组成的边界以内区域、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和临空经济区(廊坊)辖区、各县(市)城区建成区。
二类低排放控制区范围:一类低排放控制区以外的施工工地、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区等重点场所。
三类低排放控制区范围:一类、二类低排放控制区以外的区域。
三、管理要求
1.一类、二类低排放控制区,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第二阶段(国Ⅱ)排放标准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不符合Ⅲ类限值机械。
2.三类低排放控制区,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第一阶段(国Ⅰ)排放标准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3.用于应急、抢险、农业生产等情形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3年12月28日印发的《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