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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回顾

廊坊海关:关于个人进出境物品限额、开展加工贸易所需手续等有关信息

2014年10月17日 来源: 作者: 字体:  

时间:10月16日上午9时至10时30分

单位:廊坊海关

嘉宾:综合业务科科长卢冀康、加工贸易监管科科长张巍、稽查科科长张雪彬、物流监控科科长高笠员。

主题:接单审计、征收税费、税费核注、放行、结关及有关核销手续;受理、审核、审批(转报)企业的担保、滞纳金、滞报金、监管手续费减免、溢短装征税;辖区内各类海关监管场所的实际监管;辖区内设立海关监管仓库的转报及其他海关监管场所的申请机日常管理;结(付)汇、退税等进出口报关单证明联、进出口货物证明联的签发及报关单的二次鉴定;室内加工贸易业务的海关监管;辖区内进出口货物常规稽查、专项稽查;辖区内进出口单位企业注册登记、企业分类和报关单位、报关员的管理;进、出加工区的物流监控,办理进出口货物的选择查验、放行、转关运输;加工区内企业电子账册的设立、变更和核销等。

    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限额是多少?

  市民张女士:请问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的限额是多少?

  综合科卢冀康: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哪些情况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向申报地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市民杨先生:哪些情况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向申报地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综合科卢冀康: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8号规定:(一)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贸易管理规定变更,要求收货人补充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延迟签发许可证件,导致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二)产生滞报的进口货物属于政府间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或其他特殊货物的;(三)因不可抗力导致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四)因海关及相关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五)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向申报地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开展加工贸易需要提交哪些单证?

  市民刘先生:开展加工贸易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加工贸易科张巍:除另有规定外,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情况,并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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