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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2家公司因生产废水外排分别被罚款40万元

2019年05月27日 来源: 《廊坊日报》 作者: 记者 苗月平 字体:  

日前,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廊坊市蒂耀混凝土有限公司和廊坊市宏伟混凝土有限公司2家公司因生产废水外排,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分别被市生态环境局广阳区分局立案调查并处以40万元罚款。

据了解,5月8日,生态环境部督察组对廊坊市蒂耀混凝土有限公司和廊坊市宏伟混凝土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2家企业存在生产废水外排环境违法行为,随即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广阳区分局分别对2家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确定2家企业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当天,广阳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对2家企业分别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廊广环责改字【2019】51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廊广环责改字【2019】52号)的决定,要求2家企业停产整治。

5月17日,广阳区分局又对2家企业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廊广环罚【2019】51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廊广环罚【2019】52号)的决定,对2家企业分别处以4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目前,2家企业都已全额缴纳罚款,并对排污口进行了全面封堵,确保不再进行废水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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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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