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示

廊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通知

2019年06月29日 来源: 《廊坊日报》 作者: 字体: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管理部: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廊坊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廊公积金委〔2019〕1号),现将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缴存基数

(一)2019年缴存基数上下限

根据廊坊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5563元(即月平均工资7130元),确定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1390元,执行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2019年度廊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为廊坊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即1650元,执行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二)缴存基数计提方式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三)调整基数程序

1、各单位应在缴纳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于2019年7月1日至31日间,调整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各单位填写《廊坊市住房公积金调整基数审核表》、《廊坊市住房公积金调整基数清册》(报送Excel电子表,报盘同时提供打印盖章表格一式两份)可到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基数调整业务。

二、降低缴存比例

(一)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比例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有调整,原则上一年申请调整一次,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宜一致。

(二)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1、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条件

(1)连续亏损6个月且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3)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同时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2、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程序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报管理中心审核,管理中心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授权,按程序研究批准。

3、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期限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注意事项

1、各单位要确保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缴存基数、比例调整通过后,各单位要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2、各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时,同时要对职工个人信息进行核对,如有错误,请及时变更。

3、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单位,应严格履行规定程序。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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