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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河道采砂取土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9年06月06日 来源: 《廊坊日报》 作者: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廊坊市加强河道采砂取土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强河道采砂取土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蓄滞洪区采砂取土管理,规范河道采砂取土秩序,合理有序开发砂、土资源,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供水、生态和重要涉水工程安全,按照《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2019〕—58)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全面落实河长制,建立政府主导、行业牵头、部门联动、社会监督的长效管理机制,构建规划科学、开采有序、监管有效、整治有力的采砂取土管理秩序,实现生态良好、防洪安全、岸线规整的河道管护目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规划、有序开采。保证河道行洪安全,强化规划刚性约束,严格许可审批,统筹河道采砂取土与整治,实现采砂取土有序可控。

2.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立足实际,统筹兼顾,规范合法采砂取土,打击非法采砂取土,完善监管措施,建立长效机制,着力从根本上解决河道采砂取土监管不到位的突出问题。

3.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强化组织领导,实行属地管理,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属地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全面提高河道采砂取土管理能力。

二、工作职责

(一)政府职责。河道采砂取土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取土工作负总责;乡(镇)政府按照本地河道分级管理的职责做好负责的河道、渠道采砂取土管理工作。

(二)河长职责。各河长是相应级别河道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牵头组织对非法采砂取土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督导相关部门和下级河长履行河道采砂取土管理职责,并协调上下游、左右岸有关部门实行联防联控。

(三)部门职责。市县两级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履行河道采砂取土管理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取土与整治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加强执法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非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违规采砂取土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发现涉黑涉恶势力违法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发现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河道采砂取土和充当“保护伞”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河道采砂取土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和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加强对砂、土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查处权属不属于水利部门的河道采砂取土非法占用、破坏耕地行为和占用、破坏林地、湿地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河道采砂取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规范砂、土交通运输行为,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和非法采砂取土货运车辆。农业农村、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采砂取土管理相关工作。

三、监管措施

(一)规范采砂取土审批管理

1.强化规划刚性约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河道防洪、整治规划,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河道采砂取土与整治规划,省级河道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及审批;市级河道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河道、渠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乡镇级以下渠道由乡镇组织编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两级经批准的规划统一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2.规范采砂取土方案审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河道采砂取土与整治规划,组织编制年度河道采砂取土与整治实施方案,与自然资源部门核对地类后,上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并出具评审意见。实施方案中要明确堆砂堆土场设置及河道整治修复内容。

3.严格河道采砂取土许可审批。采砂取土许可要以批复的河道采砂取土与整治规划、年度河道采砂取土与整治实施方案为依据,省、市以上河道许可审批,由市行政审批局审批,并报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下河道许可审批,由县行政审批局审批,并报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市、县行政审批局批准采砂取土的,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同级水利、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

因整治疏浚河道渠道和涉水工程进行采砂取土的,要编制采砂取土可行性论证报告,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产生的砂、土一般不得经营销售,确需经营销售的,由相应级别的政府统一组织经营管理。

(二)严格采砂取土过程管理

1.加强采砂取土现场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委派现场监管人实行旁站式监管,督促采砂取土单位严格按照许可地点、时段、范围、深度等进行采砂取土作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做好污染防治和生产安全事故防范。

2.强化采砂取土过程监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掌握采砂取土单位的生产情况,督促采砂取土单位边开采、边整治河道,建立进出场计量、监控、登记等制度,定期汇总,逐级上报,严格控制开采总量。

3.严格落实清理整治。按照谁开采、谁清理、谁整治的原则,采砂取土单位要按照年度河道采砂取土与整治实施方案,对开采场地进行整治,恢复河势,确保行洪安全。年度禁采期前,采砂取土单位应将采砂取土机械设备撤出河道管理范围。

4.组织河道整治验收。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度禁采期前,对采砂取土河道整治情况进行验收,未按要求完成整治的,责成采砂取土单位限时整改到位。经整改仍未达到标准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利用河道清障保证金进行整治。

(三)创新采砂取土经营模式

县级政府可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河道砂土资源的开采经营模式,市级以上的河道采砂取土开采经营模式需报市政府批准。积极探索推行统一开采、规模化经营等方式,解决小、散、乱开采方式对河道产生的破坏及监管难问题,统筹采砂取土与河道整治、堤防建设,保持采砂取土与河道整治的连续性、完整性,实现社会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双赢。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1.加强采砂取土管理督查。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河北省采砂巡查督导实施办法》要求,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对重要河流、重点河段、重要区域和重要时段开展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充分发挥河长制作用,村级河长巡查每周不少于2次,乡级河长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县级河长巡查每2月不少于1次,市级河长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县、乡、村级河长每次巡查要覆盖责任范围内全河段,并按要求做好巡查记录。

2.强化采砂取土监管信息化手段。积极运用无人机、视频监控等信息技术,对可采区、堆砂堆土场、采砂取土活动、采砂取土机具、运砂运土车辆等进行有效监控,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采砂取土行为,提高监管效能和精准度。

3.加大非法采砂取土打击力度。充分利用河长制平台,在河长的统一领导下,统筹有关部门力量,建立定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检查、联合执法、案件移交等制度。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开展执法打击和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大非法采砂取土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非法采砂取土活动要依法从重处理、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做好打击非法采砂取土中的扫黑除恶工作,发现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并配合公安等部门做好后续调查取证和查处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河道采砂取土与整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河道采砂取土管理重大问题,落实管理责任,制定配套政策,建立长效机制,实现采砂取土监督管理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压实管理责任。各级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压实相关部门责任,建立河长挂帅、水利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的采砂取土管理联动机制,对行政区域内有采砂取土管理任务的河道,逐级逐段落实采砂取土管理河长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告,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三)突出考核问责。落实河长的河道管理保护责任,将采砂取土监督管理和打击非法采砂取土纳入河长制考核体系,严格督导问责,对在河道采砂取土监督管理中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致使河道采砂取土管理问题突出的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四)强化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取土监管和执法力量建设,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落实河道采砂取土监管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和作风建设,按照风清气正、业务过硬、执法严格的要求,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河道采砂取土监管和执法队伍。

(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作用,为加强河道采砂取土管理和打击违法行为创造有力条件。通过主题宣传活动、宣传公告栏等,加大对河道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建立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对群众反映的非法采砂取土问题及时调查处理,营造全社会关注河道采砂取土管理、参与河道保护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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