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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解读(二)

2020年04月30日 来源: 《廊坊日报》 作者: 字体:  

一、面对当前境外疫情快速传播,并向境内蔓延的严峻形势,《意见》的出台对防控境外疫情输入方面能起到什么作用?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军:疫情发生以来,海关总署依法采取了严格的口岸防控措施,内防输出、外防输入,坚决遏制疫情跨境传播。切实采取的防范境外疫情输入的有效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进一步加强境外疫情风险的研判。密切跟踪疫情严重国家的发展态势,全方位收集疫情信息,开展风险分析,做到分类施策、精准检疫。

二是严格执行健康申报制度。严格排查申报有无肺炎类似症状,有无14天内相关旅行史或者接触史。为了方便旅客,海关专门开发了出入境旅客网上健康申报APP,出入境人员可以用手机提前填报,生成二维码,实现在口岸扫码验放。

三是切实落实“三查、三排、一转运”检疫措施。“三查”就是百分之百的健康申报查验、体温监测筛查和医学巡查。“三排”就是对“三查”发现的有症状,来自疫情严重的国家,或者接触过确诊病例的人员,严格实施流行病学排查,医学排查和实验室检测排查。“一转运”就是对“三排”确定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症状人员和密切接触者这四类人员一律按照有关联防联控机制落实转运等防控措施,从而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

四是加强交通工具卫生检疫。对14天内来自疫情严重的国家和地区的交通工具全面实施登临检疫。

五是强化联防联控机制。海关与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进一步健全信息共享和联合处置机制,构建起全链条、立体化的防控体系。

五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意见》,在防控境外疫情输入方面能够与上面几项措施共同发力,发挥叠加效应。一方面,拒绝执行上述检疫措施,已经被《意见》明确为可能定罪入刑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提高了法律的威慑力和执行力,有利于保障这些措施落实到位;另一方面,《意见》强化了国境卫生检疫执法领域的联防联控机制,海关、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将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在防范境外疫情输入、惩治违法犯罪方面的执法合力将大大增强。

二、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准确适用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只要在出入我国国境的过程中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犯罪行为,都应当适用我国法律,适用统一的司法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有所区别,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卫生防控防治环节,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适用于在出入我国国境时的卫生防控防疫环节。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的“甲类传染病”为甲类传染病或者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传染病,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中的“检疫传染病”为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入境人员妨害新冠肺炎防控的,可能在不同时间段分别涉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行为人在入境时拒绝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检疫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行为人在入境后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果行为人既有拒绝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检疫措施的行为,又有在入境后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防控措施的行为,同时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一般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意见》规定,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司法适用中如何认定“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主体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染疫嫌疑人以及其他特定主体。如果行为人虽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行为,但综合全案事实,认定其不可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不符合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入罪要件,可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如果触犯妨害公务等其他罪名的,可以按其他罪名处理。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是指造成他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的情形。传播的对象,既可以是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同乘人员,也可以是其他接触人员。如果综合案件证据情况,无法确定他人是被染疫人、染疫嫌疑人感染的,依法则不应认定属于“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情形。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严重危险”是指虽未造成他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但引发了传播的严重危险。对于此类情形,入罪应当限制在“严重”危险的情形,而且这种危险应当是现实、具体、明确的危险。实践中,对于“传播严重危险”的判断,同样应当坚持综合考量原则。需要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采取特定防护措施,被诊断为染疫嫌疑人的人数及范围,被采取就地诊验、留验和隔离的人数及范围等,作出妥当认定。

(市司法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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