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廊坊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及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行为,全面提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从严控制投资概算,保障工程质量和有序规划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包括5章37条:
(一)第一章总则方面,包括第一条至第六条,阐述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明确了代建制原则,规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施代建制范围以及资金来源。主要明确了市本级政府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且占总投资50%(含)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具有建设管理职能的市直单位也可以自行组织建设。
(二)第二章职责划分方面,包括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明确了主管部门、相关部门、使用单位主管部门、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各方职责和具体工作任务。主要包括市发改委为市代建制主管部门,下设市代建项目服务中心,负责拟订代建制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市级代建制项目的实施,会同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代建制工作;使用单位负责编制、报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项目使用需求,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国家规定的相关事项,筹措并及时拨付建设资金。参加工程验收、项目接收等工作;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工作。具体负责项目建设、采购招标、质量安全等事项。
(三)第三章项目实施方面,包括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明确了项目实施各个阶段的具体职责分工。主要包括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应签订代建项目服务协议,代建单位应会同使用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代建制项目,在代建项目中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明确了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等内容。
(四)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监管方面,包括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建设资金管理、代建管理费标准和支付,明确了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责任条款。主要明确了代建管理费按照不高于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项目建设管理费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有关规定办理;由使用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一次性或分年度拨付代建单位统筹使用等内容。
(五)第五章附则,包括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对后续部署和行业自律提出了要求,明确了实施起止日期。
相关政策文件:廊坊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