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加快改善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2025年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有关规定,根据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我市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低排区”)进行调整。
一、什么是“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中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1.污染物排放数值超过《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国Ⅰ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污染物排放数值超过《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国Ⅱ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3.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下简称不符合Ⅲ类限值机械)。
二、哪些区域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区域?
廊坊市全市域均为低排放控制区。
一类低排放控制区范围:廊坊市东环路—北环道—西环路—南环道(含以上道路)组成的边界以内区域、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和临空经济区(廊坊)辖区、各县(市)城区建成区。
二类低排放控制区范围:一类低排放控制区以外的施工工地、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区等重点场所。
三类低排放控制区范围:一类、二类低排放控制区以外的区域。
新旧变化:通过借鉴石家庄市低排区范围和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全省生态环境领域重点工作要点通知》(冀生态环保办〔2025〕8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工作需要,明确了廊坊市全市域均为低排放控制区,但在全域实施分类管控,本次修订特别将施工工地纳入了重点场所,同时全域纳入了低排区管控。
三、新的低排区如何实行分类管控?
(一)一类、二类低排放控制区,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第二阶段(国Ⅱ)排放标准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不符合Ⅲ类限值机械。
(二)三类低排放控制区,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第一阶段(国Ⅰ)排放标准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用于应急、抢险、农业生产等情形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对于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有哪些处罚措施?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本市划定并实施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区域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1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11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并及时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