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廊坊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廊坊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科室、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医保发〔2024〕21号)、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规定,为优化我市医保待遇政策,保证医保基金稳健安全运行和参保群众医保待遇的可持续,经省医保局同意,现对我市医疗保险临时外出住院报销政策进一步完善:
一、调整职工住院报销比例
(一)将省内及京津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调整到86%(退休89%)、83%(退休86%)、78%(退休81%)。
(二)将省外(不含京津)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调整到81%(退休84%)、78%(退休81%)、73%(退休76%)。
二、调整城乡居民住院报销比例
(一)将省内及京津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调整到80%、65%、50%。
(二)将省外(不含京津)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调整到75%、60%、45%。
三、调整城乡居民住院起付线
将省内及京津、省外(不含京津)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调整到500元、1000元、1500元。
四、调整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临时外出住院待遇
已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职工、城乡居民),在备案地就医的,报销比例和起付线与统筹区内一致。离开备案地外出就医,到京津冀地区就医的住院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到京津冀以外(不含)就医的住院报销比例降低15个百分点;起付线按临时外出住院执行。
政策调整从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
廊坊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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